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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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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市政府法制办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改进干部作风,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和《市作风转变年活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干部效能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督查督办、跟踪问责、抓纪律、抓落实、抓执行力。 第三条效能管理的内容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和效能、执行力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效能管理适用对象为市政府法制办全体工作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成立督查组,具体负责机
2、关干部作风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组长担任作风转变年督查组组长,成员由监察室、综合科、机关党总支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第五条以下工作和任务,需要跟踪督查问责。 (一)办领导、市领导以及上级部门批办工作; (二)作风转变年重点工作安排; (三)办党组研究决定的重要工作部署; (四)办工作例会每周安排的重点工作; (五)办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工作; (六)遵守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七)涉及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八)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在上述工作中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或与作风
3、转变年对干部队伍作风方面十个不准的要求不一致,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视情况进行效能问责和效能告诫。 第六条效能问责分三种:一是办工作例会通报批评;二是下达书面督查单;三是在公示栏进行曝光。 科室和个人以及单项工作一个月内被三次效能问责的,直接报办党组进行效能告诫。 第七条被效能告诫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当年科室和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先资格;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以上的,党组负责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机关对效能管理中表现好的科室和个人实施奖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分管办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填写《转变干部作风工作奖励登记表》,经督查组
4、认定,报党组批准。《转变干部作风工作奖励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监察室备案,一份由获奖励科室保存。 (一)负责或主管工作受到上级部门文件表彰或以其他公开方式肯定、赞誉的; (二)工作创新亮点被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在X站或法制简报以及主流媒体上正面宣传报道的; (三)科室或个人在临时性工作或阶段性中心工作表现突出,为法制办争得集体荣誉的; (四)科室或个人在作风转变年活动中表现突出,所做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以及市作风办公开表扬或表彰的; (五)被办主要领导在大会上明确提出工作优等、创出精品的。 第九
5、条设立效能管理奖励基金,对于作风转变年工作项目综合评价排名前三名的职能科室和二级机构,党组研究确定后,给予精神奖励(优先推荐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或省、市级先进个人),并辅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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