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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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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专利审查中的应用论文.freelafacie)”,即可以假定成立,这时,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提出反证,支持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证明他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错误、不能成立。如果对方当事人所提反证具有表面的证据力量,原来提供证据的当事人有义务继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因此,提供证据这种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多次转移。虽然专利审查不是司法诉讼,但是审查员的上述双重角色特点,使其具备了准司法性。前面所涉及的有关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即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得以
2、解决。如果申请人就其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或实用性在申请文件当中提出了证据,审查员对此不予认可,则举证责任转移到审查员一方,审查员应当就其不予认可的理由提供证据。如此可以通过通知书和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来回转移多次。同样,在审查员提供了对比文件而否认专利的创造性时,举证责任转移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就审查意见提出反驳,必须负举证责任。如此也可以来回转移。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要任何一方的证据达到了表面的证据力量,举证责任即发生转移。通过来回的举证责任转移,可以使事实得以证明,得出审查结论。尽管如此,这种举证责任并不是可以无休止地转移下去,如
3、果事实真伪难以查明,举证责任就应当以结果责任形式终结诉讼。所谓结果责任,是指在事实无法查明的状态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危险,而且结果责任自始至终由某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从不发生转移。具体到专利审查活动来说,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主张是由申请人提出的,那么申请人对于其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和实用性始终要承担举证的结果责任,也是说,经过审查活动而发生举证责任来回转移之后,仍不能证明专利申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事实存在,申请人就要承担专利申请被驳回的风险后果。例如,一件药物专利申请,经过审查员的审查,仍然不能够以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证
4、明其药效的真实性,这时该申请就会因为不能证实其专利申请的实用性而被驳回。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达到“表面的证据力量”,而审查员又不能再次提出达到同样证明力的证据,则应当以授予专利权而终结审查活动。至于该药物是否客观真实有效,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留给了公共权利人当中的某一特定利害关系人,因为审查员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言人,其举证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公共权利当中的特定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专利权的不存在,可以通过后续救济程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审查员所认定的事实只是法律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存在着距离,不应当为了追求客观真实而使案件久拖
5、不决,最终必须做出决定。要实现此目的,审查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三、专利审查中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司法、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立法目的、精神和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由于专利法对于证据的采用及程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专利审查机关在参照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进行专利审查而出现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根据证据理论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是否予以采信的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审查员在行使专利审查职权时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专利审查员的行政自由裁
6、量权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使用。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对于法律要件之事实问题无裁量的权力,对于法律要件之适用法律意义亦无裁量的权力,而对于法律后果,行政主体可以行使行政自由裁量的权力。专利审查的自由裁量权正是在举证责任的结果责任中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服审查员相信其证明的事实,审查员则可以作出裁决,使申请人承担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后果责任。在对申请人提交的依据是否予以采信而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通过遵循以下几种原则,以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1.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
7、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文规定,而由法官按照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那种内心信念为“心证”,当这种心证达到深信不疑或者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确信”,这种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状态,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传统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对中世纪后期宗教法庭所推行的法定证据制度的改革,而在批判传统的自由心证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现代自由心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
8、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具体而言这种自由心证强调”对等的自由“,它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自由“以及对心证结果进行公正评论的权利,也即现代自由心证具有公开性。专利审查员在审查证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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