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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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纠纷的正当程序解决机制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各种各样的新新事物层出不穷,但是,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环境问题首当其冲。当今,人们已经越来越清醒的看到:如果不能很好的协调环境的双重功能、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将导致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最终自我毁灭。所以缓解环境纠纷与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环境纠纷的成因、类型及其特点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活动的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因侵害环境权益行为而产生的争议。这种争议既可以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相互间,也可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

2、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还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本文所探讨的环境纠纷只限于国内环境纠纷。在我国,环境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地方政府执法不严和环境管理缺位而致的环境纠纷。这类环境纠纷表现为政府重经济发展而轻视环境保护,未能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懈怠环境管理职责。在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未能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架空或形同虚设。而那些虽取得建设许可的项目,也未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投产后产生环境问题,进而引起环境纠纷。那些依法应予以限期治理或者应予以关闭的污染严重的单位,政府没有下达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决定,继续排污,促发形成环境污染纠

3、纷。另外,政府应依法处罚那些环境违法者而未予处罚,使之更加肆无忌惮,造成环境侵害,形成环境纠纷。这样,政府变相成为环境违法者的“保护伞”,使之为争取更大利润,而擅自闲置、停运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形成不应有或更大的环境纠纷。可见,环境纠纷的成因中既有政府的乱作为,也有政府的不作为,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环境纠纷高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环境活动者缺乏法律意识和环境道德而致的环境纠纷。一些环境活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肆意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严重的环境事故;还有一些环境活动者缺乏环境道德,认为其排污已达到国家或地方的相应排放标准,拒绝采取进一步可行的措

4、施减少环境损害,从而累积形成环境问题而致环境纠纷。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环境道德,环境活动者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未能采取有力措施避免环境问题的产生,进而侵害环境权益是产生环境纠纷的直接原因。     再次,对环境有影响的合法行为引发的环境纠纷。比如县级城区集中供暖的锅炉所产生的烟尘和噪声污染而引发的环境纠纷,建筑施工的噪声扰民也经常引发环境纠纷,紧邻居民区的餐饮和娱乐营业场所引发的环境纠纷。另外,施用农药等农业污染也可引发环境纠纷。这些环境纠纷是由对环境有影响的合法行为所引起,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此外,受害人自己一方的原因引起的环境纠纷。比如受害人明知污水不能饮用或灌

5、溉而去饮用或灌溉所致的环境损害纠纷等。部分环境纠纷案件是因其他纠纷或矛盾而引起的,当事人欲借助环境纠纷的处理,来达到其他目的。     最后,各种综合因素引发的环境纠纷。这类环境纠纷既可能有政府的因素、企业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害人自己的因素,还可能伴有技术的因素、时间的因素、自然的因素等等,原因错综复杂。     不仅是环境纠纷的成因复杂,种类繁多,环境纠纷的另一特点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力量多不均衡。环境纠纷侵害方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受害方多为一般民众,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受害方缺乏实力与之对抗。同时,双方当事人信息也不对称,侵害方往往掌握生产工艺、技术等资料,且具有相应的监测能力,对

6、自己的侵害行为最为了解,而受害方缺乏相应的环境专业知识、监测手段和有关信息资料,也缺乏调查能力,取证比较困难,这使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我们所称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各种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是各种对环境不友好行为的结果。但从法律上看,人类的这些行为的大部分在过去都是被认可的,如工厂把废气排向空气、让废水流入河流与海洋、用垃圾填埋湖泊……,都是权利;而空气、河流、海洋却是无主物,无人可以主张和享有权利。既然工厂有权排污而居民无权制止,更无权请求保护,污染的严重与环境的恶化也就难以遏止与避免。可以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们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全

7、面认可的结果。权利没有得到认可,更不可能有良好的保护。当环境遭受破坏、居民受到损害时,人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只能采取法律以外的其它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律的构建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功能无以发挥。所以,我们看到,早期的环境保护多以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形式出现,正是法律上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与冲突解决渠道之必然。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良好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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