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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政策汇编(金融保险行业)(2011年2月16日—2011年2月28日)53目录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营业税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出口退税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车
2、船税0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3号税收征管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税收协定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
3、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综合税收政策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税收政策解读车船税534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4、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53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6、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四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注:以上详细附件请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53)或者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7、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
8、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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