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的信息隐私权保护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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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社会的信息隐私权保护架构

2、第1 济能力差者恒常处于劣势。在市场和财产权体制下,由于厂商极为可能就比较高的隐私保护措施收取越来越高的费用,经济情况较差,无力负担这些费用的消费者,便会因为经济劣势这个单纯的原因,暴露在比较差的隐私保护状态下。即使其间差距甚微,对于那些全部收入中可以任意挥霍的比例甚低的人来说,付出代价来换取些微的隐私保护,可能仍然是不值得追求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第一流隐私权和第二流隐私权的系统可能于焉出现,直接冲击隐私权保护所强调的「人」和「尊严」的价值的问题。最后,对隐私权商品化所提出的批评,也有其道理可言。简言之,的确是有些人

3、对于财产权体制是否果真能够达到保护隐私的目的,抱持着相当高的怀疑态度,尤其是持左派立场者,更是如此。他们认为,财产权体制是将那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珍惜的关系予以商品化、市场化、钱币化的途径。这些怀疑论者认为我们最不需要去做的事情,便是让我们生活当中的另外一个领域再受到市场的管辖[36].此一批评立场所提出的主张,基本上乃是认为隐私权如果被当作一般财产看待,并且受制于市场压力,那么品质便可能会降低。这类主张适用在已经获得众所周知的公认地位的隐私权类型,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条款第四条所保障的免于不合理搜索扣押的权利,以及针对自己的私密事项如避孕和堕胎等做决定的

4、正当程序!猽eprocess)权利,应该比较没有问题,我们固然希望这些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不能够以贩售给出价最高者的模式处理,然而,当对象是个人信息时,究竟是否应该做同样的处理,则似乎仍有讨论空间。本文以上所指出的市场失灵问题,的确有待解决,然而,这是否便意味着我不能用我的个人信息,去交换金钱利益或者其它服务?社会上对某些类型的谈判协商,采取预防禁止措施的模式,例如,法律上规定房东必须将出租公寓保持在可以居住的状态,房东不得以降低房租为手段,要求房客放弃此一权利。同样地,任何公司也不得以降价五元为代价,将烤面包机卖给一个事先同意如果产品瑕疵导致受伤也不

5、提出任何控诉的消费者[37],是否也同样适用在数字时代里的信息隐私权保护的财产权体制下,可能必须另外耗费一番模拟和分析工夫,才能有初步的结论可言。本文认为政府至少应该从几方面介入,保障人民的信息隐私:首先,政府应该「赋予个人信息以财产权」[38],并且「透过诱因的建立,建构出适于促进个人信息使用同意权行使的网络架构与法律架构」,以协助建立隐私权市场,并且为此一隐私权市场的正常运作创造与维持必要的条件。诸如TrustedThirdParties这种信息中介机制,具有降低网络使用者和信息搜集者两者间交易成本的功能,像P3P这类网络技术标准具有协助网络使用者

6、确认其交易对方隐私权保护偏好的功能。至于目前的产业自律走向,其实反而容易导致厂商协力制定出不利于信息隐私权保护的标准,发挥锁定(lockin)网络使用者,对于网络社会的信息隐私保护前景来说,长远来看很难说是具有正面的意义。在此一论述逻辑下,科技和技术架构,对于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来说具有关键地位,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显然则是透过法律的作用,塑造科技的发展形式与趋势。计算机软件和网际网络基础架构中的各种技术要素,可以为我们创造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各种条件,而由于科技和技术本身具有相当高的可朔性,所以这些条件也可以视需要随时修改,本文认为:正因为任何科技本身,都

7、不应该是人类的宿命,所以在理论上网络社会应该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架构模式,至于政府与法律的功能,则是可以为各种网络架构模式提供诱因。然而,吊诡的是,在传统的隐私权保护论述里,政府一直是最不受欢迎的角色,甚至被列为隐私权的首号公敌[39].尤其是当政府扮演指定科技架构或者网络架构的角色时,更无异于将傅科(Foucalt)所形容的「圆形监狱」(panopticon)私有化,让人兴起人民似乎更加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疑虑;而除了政府将他们自己的圆形监狱私有化之外,私领域里的各种商业力量,也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圆形监狱[40].然而,本文要强调的是,上述立场固然有其可取之

8、处,但是倘若坚持上述理论,是否明智,却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毕竟,身处二十一世纪初的网络架构下,我们现在不是在辩论是否应该进入一个资料被搜集、使用和出售的世界这个问题,我们早就已经生活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既然我们已经走到这个地步,我们如何能够确保至少将某些控制力赋予和这些资料有关的个人,恐怕才是最紧要的关键。财产权体制在保护信息隐私权方面的可取之处,可能不在于财产权具有神圣至上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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