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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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前言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突破5亿。自互联网1994年传入中国至今,人们的生活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快速、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恐慌与不安。任何的秘密在网络的监控下,都不再是秘密。“网络透明人时代”已经到来,网络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面临极大挑战。近年来,《刑法修正案》(七)及《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明文规定在网络上侵犯他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在2011年12月16日公布实施,明确指出为保障信息安全北京市微博客注册采取实名制;《信息安全技术公共

2、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在2012年4月12日被正式宣布已编制完成。这一系列的举措,一方面说明国家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重视,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了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被侵犯的严重情况。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均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也将隐私侵权附带于名誉权纠纷中处理,因而我国对网络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处于初始阶段,致使相关法律规定仅为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原则性规定。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便有了深刻的现实意义。1问题的提出1.1案例1.1.1谭莉莉与周永胜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原告以“开拓

3、”网名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登记上网。被告以“盐贩子”网名在“久久论坛”,以“周伯通”网名在“逍遥谷”网站登记上网。双方通过网友聚会与其他网友相互认识,网友间相互知道他们上网使用的网名。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有网名为“周伯通”发表的《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文章,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有网名为“盐贩子”发表的《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另在“逍遥时报”中,“周伯通”发表《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内容与“生活空间”讨论版中的同名文章大体一致,此三篇文章均具有侮辱性内容。上述帖子

4、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次至数百次。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遂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久久论坛”、“逍遥谷”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盐贩子”、“周伯通”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其间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26即原告的人格,被告在主观上具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

5、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1.2王菲与张乐奕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2007年1

6、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网友将姜岩自杀前告知其的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后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便对王菲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其相关经济损

7、失。法院审理认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公证费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载于中国法律资源全互动数据库(“北大法意网”)1.1.3王菲与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大旗网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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