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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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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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摘要】当人们还在质疑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否落后,是否应该对其进行消火,国家法早就已经借习惯法落地生根并坐其实了。自人类诞生,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秩序,既因国家正式法而成,也因民间非正式法即习惯法而就。国家强制法和民间习惯法互相依存。在一个复杂多元的社会中,它们共同构筑了人类社会安全的坚固堤坝,在构织着人类交往行动的秩序。马克思认为,民间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本文试图尝试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解读,并对国家制定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理性互动模式进行探讨,即它是一种以国家法为价值取向的,建立在宽容原则和温和原则基础上的,以两者相互渗透为具体互动方式并达致两者共荣

2、的模式,而这一范式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指导性的价值。【1】关键词:少数民族习惯法,国家制定法,少数民族,冲突与解决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少数民族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的。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定义,目前在我国存在很多种解释,不过通常都认力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这样一套地方性规范:它是在乡民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主要在一套关系网络屮被予以实施。与民族习惯法比较而言,国家制定法的概念就清楚多了,它一般被理解为M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在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

3、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且承袭了大陆法系的特点,即以成文法形式力主。而各民族习惯的产生乃至发展到习惯法,同样具有生存的土壤,在少数民族地区仍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法治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在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冲突的现象。【2】一,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表现众所周知,惯法主要体现在家族内。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少数民族除了少数儿个如满蒙等民族建立/封建主义的政权,极大多数少数民族从未形成过较稳定的统一的政权组织,于是家族这个联合体就组成了基本社会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地方性政权组织的作用。一个少数民族俨然就是一个地方小王国。解放后,奴隶制及其等

4、级制度被彻底废除。虽然解放后有了人民政府,但家族的意识及其作川尚未完全消失,仍在社会的各个77面起着作川。近些年,少数民族4惯法观念有强化的趋势,一些偏远地区习惯法的生命力还相当顽强,联宗续谱的活动相当频繁。不少家族通过整顿“家规族法”,來加强血缘纽带凝聚力。习惯法在当今少数W族地区影响,表现在团结公约、乡规W约、村规W约等方面。瑶族的石牌制度、苗族的议榔等通过特定的“立法”形式在现实社会屮仍发挥着重要作用。【3】作为一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习惯法,长期维持着特定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和社会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沿袭了几百年,它所具有的原始民主色彩一直影响到现在,而少数民族的群众也一直自觉

5、地以习惯法來规范自己的行为。总的看来,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十分丰富,简单地说,涉及社会生活的三个方面:一,政治领域,主要包括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婚姻习惯法、家庭及继承习惯法、丧葬习惯法、宗教信仰及社会交往习惯法等。其二,关于经济领域的法。主要包括生产和分配习惯法、所有权习惯法、债权习惯法等。其三,纠纷调解机制的法。包括刑事习惯法、调解处理单理:>」惯法等。在当今的不少少数民族地区,人们还是主要按照习惯法调解纷争,处理案件,方式主要有家族调解和家族祌判。凉山自治州司法局统计,1983年原老凉山9个县法院全年受理案件672件,而实际发生的纠纷远比这个数字大得多,仅美姑县三个区的案件

6、就超过该县法院全年受理的案件数量【4】。对家族成员的惩罚,一般是依据惯法对违反的家族成员实行制裁,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现行的国家制定法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某种对立。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赖以存在的基础、目的、作用、执行实施等与国家制定法有异,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规范,其冲突和不一致是S而易见的。由于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互补性的缺陷和特点,导致了国家制定法在民族地区的统一实施中与民族习惯法易发生碰撞。也正是如此,民族习惯法有其存在与适用的必要。但从国家法制统-•来看,必然要求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协调。就本质而言,民间习惯法是家族,村寨,地区,民族,

7、行业等社会团体利益在规范上的反映,保障各自利益是每一团体习惯法的最终目标和最直接的规范诉求。由此决定了习惯法在本性上的地方性、团体性和自私性。民间习惯法的自私性决定Y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法之间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少数民族习惯法以违反村规为rti而否定一个人在村庄中的交往权和人格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法关于保障公民人格自由、交往自由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在民间习惯法的实施和适用上,直觉、洞见、审判等非理性的方法被大量运用,此种非理性色彩也与国家制定法的严格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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