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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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沪徐市监办〔2015〕5号关于印发《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科室、所队、协学会:现将《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2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消费者—12—投(申)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实现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实施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12345市民热线承办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受理范围(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消费投(申)诉;(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二、管辖(一)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原则上由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监管所)或者经

3、营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所管辖,涉及食药监、质监、价监条线的应以监管局名义受理、处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相关科室、综合执法大队主办,属地监管所协办。(二)同一时期、同一类投(申)诉、举报涉及多个监管所管辖的,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以下简称消保科)—12—、公平交易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指定监管所或综合执法大队处理。(三)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承办部门)受理投(申)诉、举报后,经审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及时告知投(申)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投(申)诉、举

4、报管辖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职责分工(一)消保科负责登记、分派辖区范围内消费者投(申)诉、举报;对涉及主体监管、公平交易、市场监管、商标广告、消保、质量监管、标准监管、计量监管、特种设备、食品安全、食品监管、药化监管、医械监管、注册许可等业务范围的,及时抄告、转办有关业务科室。(二)各业务科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消费者投(申)诉、举报的指导、督办、办理。(三)承办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受理、处理消费者投(申)诉、举报,调解消费争议,查处违法行为。四、登记分派(一)消保科收到上级部门转来的投(申)诉、举报,应及时分派至承办部门。消保科自行接收的投(申)诉、举报,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录

5、入处理系统并分派至承办部门。对于市局领导批示、群体性投(申)诉、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紧急类投(申)诉件,消保科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分派至承办部门,并抄告相关业务科室。—12—(二)承办部门收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管职能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分别录入12315、12331、12358平台,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三)承办部门收到涉及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申诉、举报,应及时向消保科公务邮箱报送登记信息,由消保科统一录入12365平台,并进行相应的分派流转。承办部门自行接收的消费者投(申)诉、举报视作监管局接收件。五、投诉处理(一)受理告知1.涉及工商

6、行政管理职能的消费者投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2.涉及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消费者申诉,申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自接到申诉材料起5日内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应当依法处理;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诉;补正申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调解期限。3.涉及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记录完整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作

7、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4.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能的消费者投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12—(二)不予受理的情形1.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投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2)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4)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5)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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