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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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梳理2017年4月一、优惠政策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四、享受优惠手续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六、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主要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

2、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享受优惠企业范围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从业人数”的规定,按照季度平均值计算,其中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的规定,按照

3、季度平均值计算,其中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享受优惠企业条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4、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即申报即备案。具体政策规定如下: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四、享受优惠手续(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

5、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

6、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六、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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