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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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碰撞连带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冲突与协调关键词:船舶碰撞 连带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冲突 协调内容提要:因船舶碰撞而成立连带责任时,如果各涉案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不同,可能产生该限额与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以及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数额之间的冲突问题。从比较法看,有三种协调方案,其中对受害人的索赔数额自始限缩而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权利不受影响的方案较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2条与该方案基本一致,但其适用情形应予扩大,且不应影响责任限制规范的适用。一、一则案例[1]引发的冲突外籍货船A轮与中国籍渔船B轮在我国海域发生碰撞

2、,造成B轮船员八人死亡。八位船员家属先后在中国海事法院对两船船东提起连带赔偿诉讼,索赔金额都是80万元人民币。[2]经调查认定,A轮和B轮的碰撞过失比例各为50%。依照我国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3]计算,A轮船东(甲)对每位船员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B轮船东(乙)对每位船员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一位船员家属(丙)的索赔为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丙单独起诉甲或者乙,可以获得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甲向乙或者乙向甲可以追偿的数额是多少?以及,丙最终能够从甲、乙获得的赔偿总额是多少?这些问题在通常的连带责任案件中都不难解决,但此

3、处与众不同的是,它还涉及海商法的特殊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条船舶分别享有不同的责任限额,由此引发的冲突是,一方的责任限额与原告的索赔额之间,被追偿人的责任限额与先行赔付一方的追偿额之间的关系如何?二、协调方案的比较法考察在由奥地利Koziol教授主持的“统一侵权法”(Unifi-cationofTortLaerry-go-round)[14]。其他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均没有采纳此种方案的。(三)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自始限缩,责任限制或免责在外部和内部关系中均可主张此方案为避免像前述两种那样,将因享受责任限制或免责而免于负担的部分转嫁到某一方责

4、任人身上,就预先对受害人要求连带赔偿的数额作出调整,即减除在内部关系中须最终负责的一方就其最终责任因为享受责任限制或免责而免于负担的部分。对于本文讨论的案例而言,甲的按份责任是40万元,责任限额是100万元,不存在免于负担的部分;乙的按份责任也是40万元,但责任限额是30万元,免于负担10万元,这10万元要从丙的索赔金额80万元中减除,因而,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的数额应为70万元。此后,如果丙单独起诉甲,可获得70万元赔偿。甲随后可按过失比例向乙追偿30万元,乙须赔付甲30万元,未超过其责任限额。最终,甲承担4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获赔70万元。如果丙单

5、独起诉乙,由于乙的责任限额是30万元,丙只能获得30万元赔偿。丙可再向甲索赔差额40万元,甲须赔付丙40万元,未超过其过失比例。最终,甲承担4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获赔70万元。上述对受害人的索赔金额自始限缩的做法与多数德国学者在处理前述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时表达的观点一致。比如,拉伦茨认为,该案中,假如A应承担四分之三的责任(A和V之间有免责约定),B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那么V只能请求B承担整个损害的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其余四分之三由其自己承担,这是他同意免责的结果。这一解决方案在专业文献中得到了高度赞同,因此,总体来说应予优先考虑。[15]菲肯切尔说:

6、“受害人的请求权应当自始限缩到无责任减免事由的债务人在内部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份额。……这种做法无疑是正确的,它一方面避免了承担债务的加害人单独承受损害的不公,也顾及了责任排除,并阻却了对已经免责之人的追偿。”[16]梅迪库斯也表达过同样的观点。[17]上述方案下任何一方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或免责权利均不受影响,不但与多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做法保持了一致,也确保了此种规范所欲追求的利益平衡得以实现。三、中国法的选择2009年5月1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2条规定:“因船舶

7、碰撞致海上人身伤亡,其中一方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各船方按各自的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制方按限制后的数额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各船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总额为非责任限制方承担的赔偿额与责任限制方实际承担的赔偿额的总和。”该规定与前述方案(三)相比,在对受害人的索赔数额进行调整时,前者用了加法,后者用的是减法,虽然表面不同,实际结果却并无差异,目的也是一致的———防止责任人因享受责任限制或免责而免于负担的部分发生不合理的转嫁。可是,如按照前述方案(一),该免于负担的部分会转嫁到中间责任人身上;按照方案(二),该免于负担的部分实际上并未免除,或者必须要通

8、过新的追偿诉讼才能真正免除。从尊重连带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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