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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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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报应抑或预防:国际刑罚目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决定着刑罚之创制、适用与执行。因而,任何一个刑事司法系统,不管是国内还是国际刑事司法系统,都必须确定其所要追求和所欲达到的刑罚目的。国内刑法中刑罚目的理论争论由来已久,不过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经形成以特殊预防为主之刑罚目的观。同样,国际刑法也已形成以特殊预防为主之刑罚目的实践。不过由于国际罪行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发生,当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不复存在时,同样的犯罪行为即使不处罚,也不会再发生;然而,当同样的历史和社会条件继续存在之时,即使处罚,
2、行为人在未来还会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因而,特殊预防为主之刑罚目的实践是否真的适合国际刑法?国际刑法是否需要形成与国内刑法不一样的刑罚目的观?本文试图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一、国内刑法中刑法目的整体考察 从国内刑法的演进史来看,无论在哪一个时代,刑罚的意义与目的论题,不但在刑法论理学上,而且在刑法实务上均占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对其刑罚感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而进行刑法改革时,首先讨论到的问题即是刑罚的意义与目的。因而,有关刑罚目的之争论,可谓是错综复杂。但尽管如此,世界各国对刑罚目的问题却已经达成基本共识。
3、纵观各国几个世纪以来对刑罚目的之探讨,基本上都是从报应和预防两个角度展开。 报应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不法和衡平犯罪行为人的罪责,此处所说报应是指在刑事政策的目的性构想下,针对犯罪行为的恶害,有意附加的痛苦。换言之,即以犯罪恶害相等的刑罚痛苦,来公正报应犯罪的不法,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刑罚本身就是目的,是单纯作为针对犯罪恶害的公正报应。 预防说认为传统观念下的刑罚仅仅具有冲动、本能的性格,而刑罚的目的应该在于前瞻未然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可能改善的犯罪人,有改善必要时,就应该加以改善;如没有改善必要
4、时,就应该加以威慑;对于无法改善的犯罪人,就应当加以排害。即是主张刑罚个别化思想。在此思想下,刑罚除了衡量犯罪行为与损害大小之外,同时应考虑犯罪行为实情与行为人性格,依照犯罪人反社会性与危险性的大小强弱,以区别刑罚的轻重缓急,使得刑罚能按照犯罪与犯罪者的情形个别化处理。 预防说又分为一般预防理论和特别预防理论。一般预防有积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一般预防之分,前者是指将刑罚作为教育社会大众的一种手段,促使一般人对法律的尊重;后者则是指通过刑罚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分子再犯罪,亦即通过刑罚达到犯罪分子
5、不再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可以说,预防说之精髓就在于刑罚不应该从已经违反的犯罪行为而应该从如何防止犯罪行为重演的角度去思考与设计。即刑罚不是为了过去,而是为了未来。综上,我们可以发现预防说强调行为人,而报应说强调行为,因而,这两种思想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对立关系。当然,此两者并非决然对立,他们具有调和之可能性。即刑罚可以在报应指导下,定出一个刑罚范围,而在预防指导下,定出具体刑罚度。但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关于刑罚目的之理论与实践__都由注重过去向注重未来转化。过去各国刑罚以报复惩罚为目的,刑罚往往是对已然犯罪的机械反动。现
6、在,特别是西方国家,基本上都将刑罚之中心由犯罪行为转移到犯罪者本人。刑罚个别化已成为趋势,尤其注重对犯罪人之教育改造。 二、国际刑法中刑罚目的实然分析 由于国际刑法在刑罚问题方面的实践还没有充分发展,国际刑法学界对于刑罚问题方面的研究状况也还没有充分展开,所以考察国际刑法的刑罚目的并不像考察国内刑法的刑罚目的那么简单。不过,由于国际刑法是在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实践中形成的,因而我们可以从这些法庭的实践中探寻国际刑法有关刑罚目的之理论。(一)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
7、事法庭有关刑罚目的之实践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刑罚目的问题。但是我们可以从两军事法庭宪章即《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有关刑罚种类的规定以及两军事法庭的判决中看出一些端倪。《纽伦堡宪章》有关刑罚种类的规定极其简单,仅第27条是有关刑罚之规定,第27条规定:法庭有权对被认为有罪的被告宣判死刑或其他与之相适应的刑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有关刑罚的规定与《纽伦堡宪章》相似。由此可知,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对于刑罚种类没有做任何限制,法官享有极大自由裁量权,可以判处他们死刑、无
8、期徒刑、有期徒刑、没收财产等刑罚。在具体的审判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共起诉24人,最终对其中的22人进行了宣判,根据《纽伦堡宪章》有关刑罚种类之规定,12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4人被判处10年至20年不等的监禁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共起诉28人,最终对其中的25人进行了宣判,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有关刑罚种类之规定,7名战犯被判处死刑、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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