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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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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罚等价原则及报应论刑罚是国家在刑法中创制的,有专门机关根据专门程序法律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的剥夺犯罪人最基本人权的不得已的强制措施。刑罚作为惩罚方式,必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及应遵守的社会道德能认可其存在的原则。刑法权是公权力,由于社会发展的必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形成了阶级,形成了国家的时候,刑罚权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为了伸张社会正义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以及为了防止私人惩罚的需要而产生的。在西方刑罚的发展史中,经历了复仇时代,其中同态复仇是作为刑罚的主要原则,也即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是在刑罚的复仇效力生效后,所产生的影响,此时刑罚的存在也就是
2、为了达到将实施恶行的人以同样的方式在其身上进行惩罚,让其体验到被伤害的人的痛苦,最终遏制了其再实施恶行的目的。用康德的想法来说也就是:“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你就偷了你自己。”人与人的作用是相互的,康德的想法是把别人当成镜子,从而反映出自己的行为的当与不当,解释的轻一点就是换位思考,当一个人做了恶行,他必定给恶行所针对的对象带来痛苦,如果能在社会体系中建立以道德的人权思想为基础的一个正义的惩罚体系,那么在对这个人进行惩罚的时候,惩罚的方式就能有所根据,而且是正义的不被谴责的。一个人在社会中首先是以一个个体存在的,他的实力必定在社会力量之下,当社会以公认的方式让他接受其实施恶行时带来
3、的痛苦时,他的意识也会被压制并纠正,最终恶行也就会被削弱,也就达到刑罚存在的目的了。在世俗社会,“罪有应得”则是对作为报应而采取的正当行为的肯定评价,其中蕴含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因此,报应观念实际上是社会公正观念的神圣化,寄托着人们对恶行予以报复、报仇、复仇的正当期待,体现着人们对报复行动的肯定评价。亚里士多德认为:“以刑罚惩治罪恶,就某一意义(如给人痛苦)而言,仍旧是一种可以采取的坏事,人就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罪恶而言,施善恰恰是可以开创某些善业而成为善德的基础。”报应论的核心思想在于,主张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犯罪是一种恶,应受到恶的报应,而刑罚则正是这种“恶
4、报”的具体化。通俗点说如同医学上所说的“以毒攻毒”的思想。报应论分为神意报应、道义报应、法律报应。神意报应是用虚幻世界的神意来解释世俗世界的刑罚问题,这显然是荒谬的;道义报应则是康德创立的,康德认为:“人是现实上创造的最终目的”“违背道德上之原则,加害恶于他人者,须受害恶之报应(即刑罚),此理有固然者也。”人作为目的的价值应受到尊重,作为目的的人是道德的人,受道德律的支配,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也不侵害他人的权利,犯罪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没有尊重他人作为目的的价值,违背了道德律,因而应受到惩罚。此时,犯罪人应受到刑罚的量与形式,便取决于其所实施之犯罪的量与形式,实行等量报应。“你诽
5、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自己”,康德如是说。在刑罚的发展中,同态效应是常见不消的,这也是支配公共法庭的唯一原则,当然,不仅仅是指社会中存在的个人,而是泛化到社会中一切行为现象。接下来就是涉及刑罚公正性和公平性原则了,刑罚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不仅得站在维护人权的角度去制定实施,而且还得做到罪行相适应,不是说非得具体到康德所说的严格的一报还一报,否则刑罚就会变成掺杂了个人感情的恩怨复仇,那么一旦有个人做了恶,那“冤冤相报将何时了”。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以报应为基础,而
6、以预防犯罪为辅助原则。其中就有罪行均衡原则。前不久发生的药家鑫案,不能说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性,而用最残酷的方式给与人们警告,当药家鑫在一念之差杀死了那个女工后,还能够有自首的行为,从人性的角度,说明他没有丧失掉最基本良心,即使法律再严厉毕竟不掺杂人情味,最终药家鑫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也仅仅是让社会为之叹息一番。康德说:“任意对他们进行惩罚是完完全全违背惩罚的正义性的概念的,只有这样,如果罪犯因自己的罪行自食其恶果,如果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把他对别人犯的罪过也在他的身上施行,尽管不是按字义上,而是按照刑法精神这样做的,他才不会控告对他的不公正。”上述的观点可以
7、解释为刑罚是得有一定的局限性,不是任意的惩罚,对于一个人实施了恶行,在考量对其的惩罚的方式的同时,就得考量他的罪行的轻重,可是如果是无法达到同态效应的效果时,就得考虑用等价的惩罚,因此刑罚的公平正义的精神才不会被突破。但若都要采以怨报怨的方式,那么对一个强暴犯的惩罚便是找个人再去强暴他吗?我认为康德所强调的,只是公平原则而已,但犯罪的原因有很多层次,惩罚也应有所对应,并不能这么单纯地就采报应原则才是。康德刑罚道义报应学说认为:自由是先验的理念,与生俱来,根源于人性之中,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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