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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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2007-02-07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

2、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 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3、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制度和流程     第六条 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一节 

4、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 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5、。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二节 基本流程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

6、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

7、用情况。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  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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