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举证期限届满 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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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

2、第1  近日,在《人民法院网》上看了一篇文章《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特写出来,与大家探讨。  在《举证期限届满,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否准许》一文中,该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一部分案件的原告方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举证时限届满后面临因此而要败诉的风险,便玩起诉讼技巧,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先行申请撤诉,以期重新收集证据后再重

3、新起诉,以此来规避举证时限制度。并认为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只能有两种情形:一为原、被告自行和解,二为原告放弃实体权利;对其它理由的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根据被告的意见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被告不同意撤诉,则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就不应准许,而应根据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的相关证据,做出判决,即如果原告举证不充分,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或撤诉,是主张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按照一般原理,权利既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是主张自己的权利,还是放弃,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后申请撤诉,而根据“被

4、告是否同意撤诉”来决定原告的撤诉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是对原告的诉权的侵犯,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并且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也可以采取其它的办法达到目的,比如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占绝大部分。如果人民法院对原告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按撤诉处理,仍然达到了原告的目的。原告在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仍可依据第144条的规定再次起

5、诉。因此,不准许原告撤诉,既缺乏法律依据,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也不可行。  如此看来,准许原告撤诉,可能会损害被告的利益,而不准许原告撤诉,也与法不符,那么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究竟应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只要原告的撤诉请求不存在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原告撤诉后,又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庭审中,应视情况不同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上次提交的证据完全一样,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原、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对于这种

6、情况,原告的撤诉对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没有任何影响。  二、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与上次提交的证据不一样,这里面又有几种情形:  1、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上次提交的证据多了,而且多出的证据是在原告上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则人民法院应当将此证据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质证。这种情况下提交的证据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即“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告的撤诉对对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也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即使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凭新证

7、据也可以要求再次举证。  2、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上次举证时提交的证据多了,但是多出的证据不是原告上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这种情况视原告的撤诉为规避法律,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以原告上次提交的证据为限(当然,这需要有对方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原告上次举证时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对抗。),对原告多提交的证据视为逾期提交的证据,在审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原告提交的证据比较上次提交的证据少了,这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进行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有几个法院对某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在

8、撤诉后,可能在同一个法院起诉,也可能从新选择在其它法院起诉,那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无论原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作为被告或其他当事人,都可以以原告在上次诉讼中所交换的证据对抗原告,当然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这份证据应当在举证时提交。人民法院也应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上次提交的证据对比审查,从而确定哪些证据应进行质证,哪些证据不进行质证或者由被告或其他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质证,从而作出判决。作为被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由于原告的撤诉后重新起诉的行为,给其增加了诉讼支出,他可以就原告的行为致使其增加的费用要求原告赔偿,人民法

9、院应该支持其请求。  石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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