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804591
大小:57.18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15
《[法律资料]理条例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
2、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本市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
3、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
4、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应当作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共同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者。 第九条 对质量问题多、群众意见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少数产品以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农用生产资料,实行售前报检。 对质量体系认证合格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合格的产品和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可视情况免检。 售前报检具体办法和检验目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及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
5、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中明示的内容、实物样品、产品说明和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约定等; (四)国家和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生的检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其他方式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6、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 (三)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轻微,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的进行现场处罚; (四)对生产、销售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责令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处理;发现生产者、销售者有明显携带财物逃匿意图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扣押,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 实施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市和区、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行政执法人员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
7、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十四条 对本市企业质量信誉或者产品质量进行评价性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授予信誉性称号要规定有效期限。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评价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名不符实的信誉性称号,有权撤销。 第十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