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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版权责任问题研究———以百度文库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版权责任问题研究———以百度文库为视角 摘要: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慕容雪村、路金波等近50名作家联名向百度发起维权,联合发表了《“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未取得任何人的授权即收录上述作家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下载阅读,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而百度却认为自己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共享平台,文档是用户自己上传的,百度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并且社会各界对此众说纷纭,一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这场百度文库纠纷案是互联网环境下的必然现象,是数字化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冲突,百度文库
2、纠纷案实际就是数字网络技术条件、数字化作品使用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不足之处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导致此问题的产生,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明确网络服务商的概念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哪些服务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何在网络版权及网络产业中寻求平衡,这也是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责任限制。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分类。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ServiceProvider,简称ISP)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提供信息传递的渠道,即网络服务
3、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起桥梁的作用,给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帮助,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近年来,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增长势头更加的汹涌,而且呈现出新的矛盾。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解释“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以此解释为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定义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传输、信息、空间和搜索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如为公众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传输服务对象的信息,或者为单位或个人出租网页,或者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或者通
4、过网络提供自己制作、搜集的信息等。但是目前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术界的认识不一致。具体的有二元说、三元说、四元说、六元说等观点。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 以上4种学说分别从网络服务的行为方面进行分类,虽然观察角度不同,但基本上涵盖了目前网络服务的所有行为类型。但是笔者认为根据侵权行为构成的4要件看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同,其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同。因此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体服务行为认为服务提供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硬件的,主要指的是ISP(interserviceprovider),它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
5、、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它们只是提供接入服务,有诸如电信、网通等,为网络用户提供设备上的支持。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当于中介的功能,其对所传输的内容不负责,只有故意改变线路或利用线路侵权的才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这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参与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软件的,那就是在网络上将自己的智慧转化成媒体的形式,提供给广大网络用户浏览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 硬件层面的主要是基础通信设施的建设,而软件层面则更加灵活,更加的丰富。包括提供信息内容的、提供空间的、提供搜索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现在并不是单纯的提供某一种服务而是多种服务同时
6、进行的,比如百度,提供搜索引擎,也提供空间(百度文库)、提供内容(百度新闻),新浪、腾讯等都在提供内容的同时提供空间及搜索服务。此类软件层面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则以其具体实施的行为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一味的认为责任限制规则适用某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理论与限制规则。 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最早的案件是PlayboyEnterprisesInc.V. Frena案,该案中被告Frena公司经营的网络论坛,一个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上传了170张高度清晰度的《花花公
7、子》杂志享有版权的图片,虽然Frena公司发现后立即删除了它们,但法院仍然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可见,传统网络侵权理论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而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实际上是以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为标准进行判断的,可见早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是从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引申而来的,传统的网络侵权责任理论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较重的监控义务。如果网路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监控义务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以追究其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应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负有主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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