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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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篇一: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规定适用范围、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申请与核发主要是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许可条件、许可内容、受理流程、审核流程、载明事项等内容。第三章管理和监督主要规定了持证排污单位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文本格式、新老许可证实施期限的衔

2、接等。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lszhc@126.com)及传真(01066556862)方式,对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至2014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71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篇一: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环境保护部组织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规定适用范围、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二章申请与核发主要是规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许可条件、许可内容

3、、受理流程、审核流程、载明事项等内容。第三章管理和监督主要规定了持证排污单位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控制措施。第四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文本格式、新老许可证实施期限的衔接等。现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lszhc@126.com)及传真(01066556862)方式,对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至2014年1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71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4、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地方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其他有严重环境影响、需要采取特别治理措施的污染物。第三条(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5、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第五条(持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六条(实施主体)71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本办法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第七条(分级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

6、监督。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八条(申领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三)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五)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第九条(排污单位分类)71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

7、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筛选标准的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前两款所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第十条(分级申领名单公告)省、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分级申领名录或排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

8、告。第十一条(申请时限)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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