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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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5-0261-02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公布生效是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活动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完善立法体系新举措。但是,在该《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在所难免的产生了一些现实问题。笔者从征收法律关系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征收的程序控制以及征收的补偿标准等方面对该《条例》的实施问题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房屋征收与补偿公共利益强制拆迁征收补偿一、征收法律关系的界定现行《条例》第4条规定由政

2、府来实施征收和补偿,而旧拆迁条例中将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界定为拆迁者(开发商)和被拆迁者,政府只是一个监督的角色,不参加利益确认。因此,法律关系的界定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明确拆迁主体对于确定拆迁法律关系、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意义重大。而《条例》中将“拆迁”改为“征收”这一个名词的改变,也意味着基本法律制度的改变。因为拆迁所反映的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去的拆迁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展幵的:而征收则是政府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原来所说的“拆迁人”不再直接面对被拆迁人,在拆迁事务中必须由政府直接向民众承担责任。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实行

3、的是国家垄断,因此政府理应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房屋拆迁中应由政府实施征收和补偿,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并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实际上就是把政府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利用民法上的法律关系手段,又利用文明法治一般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这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二、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一)《条例》将危旧房改造列举为公共利益的一种情形首先应当区分旧房和危房的不同。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其居住者及大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在2004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4、调整使用土地的”作为并列事项。所以旧城区(危旧房)改造是作为和公共利益相并列的情形来规定的,那么《条例》就应当考虑如何与现行条文衔接的问题。实践中,“以危旧房改造为由进行大规模拆迁”、以改造城中村为名强力推行拆迁的例子并不少见,而这非常容易引起土地征用中的群体事件。所以,《条例》应当对旧城改造作限定性的明确解释。(二)《条例》未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条例》制订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但从目前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有

5、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故有关部门应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三、征收的程序控制(一)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

6、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由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者即司法机关来决定是否应当强制搬迁,以把风险降到最低,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保障强制搬迁的有序、公平、公正的进行。(二)加强了公众参与,不满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应组织听证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到征收程序启动,以及有关补偿标准的确定,《条例》都要求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但此处的程序规

7、则和法律后果却不是很清楚,如所谓“多数”到底该如何界定,这就是一个问题。《条例》还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也就给了被征收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法律保障。四、征收补偿标准(一)《条例》中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条例》亦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

8、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学者认为,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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