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4651585
大小:34.58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11-15
《刑事抗诉,调查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刑事抗诉,调查报告 篇一:关于我国刑事立法公正性的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国刑事立法公正性的的调查报告 古今中外人们普遍追求司法的公正,作为刑事法律过程中的最基本的前提-- 刑事立法也同样要求做到刑事立法的公正性,之前我们在论文中已经提到要实现 刑事立法的公正性,必须要实现公正性与立法的平等,必须实现公正性与立法的 正当,然而平等与正当作为历史上人们一直追求的权利,已经有了很悠久的发展, 但是直至今日,它们仍在发展,我现在在法院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对于法院在 办理刑事案件时坚持刑事证据立法的公正性的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 上,我也通过走访、集体座谈、与个别领导或同事进行深层访谈、问卷调查、等 形式,并通过搜集大量相关的数据和资料,目前,比较深入的了解了我国在办理 刑事案件中坚持刑事立法公正性的情况。现在写出一些我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调 查报告如下: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在现代的法制社会中,要实现立法的平等与正当,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实现刑 事法律实体的平等与正当,说到实体的立法的公正,我们就必须提到刑事立法证 据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尤其在刑事案件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程序 中若不坚持公正性,就可能造成错判或放纵罪犯或者罪刑不适应。如果在严打中 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在刑事证据 立法中不坚持公正性,刑事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任,无法实现其维护国 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双重任务。所以,公正 是刑事证据立法的灵魂。 一、刑事立法证据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刑事立法证据过程中的问题 证据排除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刑诉 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 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虽然刑法规定了刑讯逼 供罪、暴力取证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基层公安干警政治素质低、业 务水平差,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由此产生的证据的使用,在庭审认证中 法官陷入两难境地。除一些办案人员素质低、法制观念差以外,我们认为,我国 法律缺乏明确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最主要的原因。 刑事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尚无独立于公、检、法、司机关之外专 门的鉴定机构体系,公、检、法、司内部各设有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机构。由于 没有全社会统一、完善的鉴定人资格的申请、审查、考评、授予制度,这些机构 所属鉴定人的水平也良莠不齐。受本系统各自规定的约束,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 影响,公、检、法三机关甚至各自上下级机关之间鉴定也时常发生矛盾。“自侦 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造成公众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心理。究其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原因,主要是全国没有统一、规范的刑事乃至司法鉴定的法律。刑诉法对鉴定只 设置了四条规定,不仅对许多与鉴定有关的重要问题未作规定,而且条文中若干 用语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鉴定结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 证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 在认定证据不足方面存在的问题。刑诉法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不 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 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司法实践中,对于如 何认定“证据不足”,往往因理解、认识不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一是人民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则作出“无罪判决”,而有的 检察机关甚至党委、人大的认识则与此相悖,造成法院判无罪,检察抗诉,或者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党委指示复查,人大个案要监督;二是因为上级法院以此理由发还、改判,下级 法院却不能接受,造成上下级法院对“证据不足”理解不一。 (二)刑事证据立法公正性的问题的改进措施 在刑事案件的取证中。首先,应从立法上保障辩方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只规定律师的帮助权,律师不得以辩 护人的身份调查取证,再加上辩方取证手段相对较弱,从而造成控辩双方在取证 上的不平等。所以为了贯彻公正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从立法上保障 辩方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其次,应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并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从而大大减少讯问中的刑讯 逼供,并保障口供的真实性。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律师24小时的值班制、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从而保障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律师在场,保障犯罪嫌疑 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在刑事案件的举证中。首先,应明确控辩双方不同的举证责任,对控辩双方 进行举证指导。一般情况下,控方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行轻重的责任,而且 控方所提的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辩方对某些案 件事实也负有一定证明责任,如举出犯罪时被告人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或精 神不正常应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罚处罚的证据。其次,应规定控辩双方进行庭 前证据交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才能在开庭时防止进行证据突袭,并通过庭下 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使庭审法官能从多角度审查案件,体现审判的公正性;此 外,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还可以避免因须调取新证据而使庭审中断,并避免出现 一起案件多次开庭,从而节约诉讼资源。 在刑事案件的质证中。首先,应贯彻质证中的交叉询问制度。交叉询问借助 两种有效认识方法去发现事实真相。其一,多角度观察的方法,即当事人从不同 角度去搜集证据,从而搜集的证据最全面,证明的案件事实最接近事实真相;其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二,质疑的方法,即当事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从相对的立场寻找对方证据中的毛 病。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所以常常能击中要害,使对方证据中的虚 假之处暴露无疑。因此,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方法。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威格摩尔认为:交叉询问是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装置。其 次,应强调证人出庭作证,改变“书证中心主义”的现状。证人不出庭作证,增 加了审判人员弄清案件真相的难度,也违背了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 原则是针对封建时代所推行的间接审理、书面审理,不重视法庭审判作用的现状 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供或言 词辨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对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 特别情况下,才能获准采纳.因为书面证言有时难以准确表达作证人的本意;而 且审判人员也无法在法庭上对证人察言观色,对证人作证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审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查判断,是导致伪证泛滥的原因之一,不利于对证人证言的认证。在刑事案件的认证中。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的认证标准与证明标准的区别。 刑事案件的认证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有不同的标准。认证的 对象是证据,证明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刑事案件认证的任务是要判断各个证据能 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案件认证标准是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并能 充分地证明待证案件事实,以上“四性”缺一不可。对不具有以上“四性”之一 的证据不予认证,即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满足以上“四性”的证据予 以认证,即该证据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案件证明的任务是根据证据、司法认 知及推定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案件证明的 标准是对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对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若存有合理 怀疑,则依法判被告人无罪;对据以定罪的案件事实若排除合理怀疑,则依法判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的证明根据的证据,是经过认证程序认定的证 据,是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及充分性的全案证据,所以刑事案件的认证 是刑事案件的证明的前提和基础,刑事案件的证明是刑事案件的认证的结果与归 宿。 二、刑事立法公正的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刑事立法平等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刑法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否定任何差别,每个人在权力的实现程度上显然是不 同的,其结果是往往造成了广泛的不平等,使现实中一部分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为弥补形式平等的不足,现代立法提出了实质平等理论,即为了尽可能纠正由于 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差别对待。实质 平等理论昭示着人权范围的扩大及国家义务的扩大,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更有效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的保护。如我国立法对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表面看来是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优待”,似乎有违平等原则,实则不然。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正是为了弥补男性与女性、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健康人与残疾人之间的客观差异,纠正它们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以求达到实质上的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一方面,法律是带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社会规范,调整的是大多数人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愿意同等的标准来对待类属相同的人,其体现出来的平等只能是形式平等,这也是维护法律统一的需要。另一方面,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国家责任,立法又必须通过差别对待原则,对弱者在法律上给予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用某种形式上不平等去矫正形式平等所掩盖的不平等。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公平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是建设更为公平的社会。社会公平主要表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这几个方面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公平体系。如前文分析,立法平等表现为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概括起来就是规则平等,这三个平等其实也是社会公平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要求。要想构建一个公平的社会,和谐的社会,需要有平等的立法为基础。换言之,立法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石。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石,立法平等也是对国家立法权的拘束和限制,立法权作为法治社会中的第一项权力,是管理社会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我们把平等仅仅局限在执法,司法领域,强调公民在执法,司法的平等,而忽视在立法上的平等价值,一旦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平等的法律,那么执法越严,对有关执法主体的侵害越深,距离宪政的目标也就越远。我们主张“立法平等”,就是希望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极其立法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尽量避免不平等的立法,以使平等原则不光体现在“形式法制”中,而要同时体现在“实质法制”中。 (二)刑事立法正当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我国没有针对犯罪化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的过程往往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篇二: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杨乔兰,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五榕东路50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妻)。 申请人:高庆荣,男,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兴隆街42-2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父)。 申请人:王碧清,女,1951年2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古州南路16-1号(系被害人王忠明之母)。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申请人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XX)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机关有不够作为之嫌,导致案件定性有误,从而影响到公诉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1、公安机关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不及时。首先,案发现场仅距县城约四公里远,110指挥中心接到的报案时间是XX年2月8日晚约9时许,而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的指令时间是当晚10时03分(见判决书第8页第8行)。根据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而本案中,案发地公安局刑侦大队为何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不及时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刑事勘验、检查? 至于后来公安机关所拍摄的照片是何时取得却只字未提。很明显,案发现场早已被破坏(指被害人王忠明被砍杀后血流如注,脑浆溢出的现场血迹),这是否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不够作为?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2、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未尽职尽责。如若不然,为何110指挥中心接到报案时记载“被害人王忠明被10余人持刀严重砍伤”(见判决书第8页第11行),时至一审开庭当日(案发至一审开庭296天),仅有六被告到案?案发当时究竟有多少人参加杀戮?由此可见,至今仍有多名凶犯尚未缉捕归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中追缉逃犯一个都抓不到? 3、案件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有砍刀、杀猪刀、菜刀等作案凶器)至今同样仍未到案,仅凭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丢了??”就不了了之。当然,作案工具找不到同样也可以定罪,但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亦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 4、证明公安机关关于XX年5月11日将王忠明被伤害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分别告知张勇辉等六名同案人及被害人亲属。(见判决书9页第16行)而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的我们,却无一人知晓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为什么判决书强加于我们?但对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中提到的鉴定意见:王忠明因颅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见判决书9页第12行)这一鉴定意见结果作为被害人王忠明家属,我们持保留意见。 5、本案最为关键之处在于:主犯张勇辉祖父张光明(83岁)与被害人王忠明因推牌九争庄发生口角问题,引发主犯张勇辉唆使、组织、领导其他犯罪嫌疑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报复杀人。在第一次众犯罪嫌疑人不问青红皂白就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数十刀,致被害人王忠明血流满地、倒地喘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息时,众乡亲邻里将众犯罪嫌疑人劝诫开去,众犯罪嫌疑人方才停止对倒地的被害人王忠明实施砍杀。在证人高岗搀扶被害人王忠明前往送医抢救,等待120赶来之时(见判决书10页第1行),仅凭被害人王忠明一句“你搞不死我,我哪天搞死你们”(见判决书12页倒数第5行),因众嫌疑犯担心被害人王忠明他日报复,所以紧接着,以首犯为首,众犯罪嫌疑人紧随,大家分别调头返回,第二次施暴砍杀被害人王忠明数十刀(见判决书10页第9行)仅要害部位头部就多达数刀,直至被害人王忠明再次血流如注,且脑浆溢出,昏死倒地不再动弹,众嫌疑犯方才仓惶分散潜逃。就本案而言,众犯罪嫌疑人二次返回砍杀被害人王忠明,主观上就是担心害怕被害人王忠明以后有机会报复,所以众犯罪嫌疑人一心将被害人王忠明杀死,以除后患;客观上,二次砍杀将被害人王忠明砍杀至昏死无法动弹,却不予以施救,逃之夭夭。这是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所在。这明显是希望将被害人王忠明置于死地,放任被害人王忠明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第二次砍杀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无可争议,判决明显错误。 值得指出的是:六犯罪嫌疑人作案之时,正逢我州人大、政协两会召开之际,如此胆大妄为地顶风作案,且杀人手段极其恶劣,杀人后果极其严重,造成了社会的恶劣影响。 以上所述,故认为本案定性有误,造成后面的量刑有误以及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全乱。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二、关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异议 1、何为主动投案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 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就本案而言,六被告人案发后分别潜逃至浙江省温州市、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其中,有两人双双在一起的,也有单独潜逃的,在案发至归案长达46-55天不等的时间里,加之现代通讯工具的便捷,六被告人相互之间不排除串供或者被外界教唆之嫌疑。由此可见,庭审中六被告人均口径一致,回答法官提问均唯唯诺诺,这是事先苟同一致的结果,,以致六被告人均没有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无悔罪之意。 2、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六被告人迫于法律的威严震慑,才分别先后归案。 3、对于本案最为关键的物证,即作案工具,六被告人归案至今,均无一如实供述或无一上缴公安机关,刻意隐瞒作案工具的去处,导致公安机关无从查找证据。这客观上已经推翻了六被告人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的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 仅上述三点,就已证明,六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不成立。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三、主犯刑辩律师陈诗斌庭审过程中有严重不法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六犯罪嫌疑人心里上发生了强烈的变化,从而关系到六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问题。律师陈诗斌庭审中的不法行为亦为后面的某些律师提供了“反面教材”。 1、当XX年11月30日上午的庭审进行到约11时20分许,主审法官向主犯张勇辉确认犯罪嫌疑人周支立供述其砍杀被害人王忠明的头部是 否属实,有无异议?主犯张勇辉回答“没有”,紧接着,其刑辩律师陈诗斌未经审判长允许,突然向其当事人(张勇辉)发问“他讲你是砍脑壳哩,那是要害部位,你承认啊”?其当事人(张勇辉)还没来得及反应,律师陈诗斌当即就被审判长严厉训诫。请问,这是不是公然地藐视法律?是否具有当庭诱供之嫌? 2、由于律师陈诗斌的不法行为,公然在庭审上藐视法律、法官,从而难免影响到其他律师的立场和观点,如下午庭审进行到约1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竟然提出“被害人王忠明的死因不排除有医疗事故的嫌疑”。这分明是强词夺理,伺机安抚众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3、主犯张勇辉的刑辩律师陈诗斌竟向法庭出示所谓的与六犯罪嫌疑人具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村名联名请愿书”,妄图博得庭审法官的同情,但其赤裸裸的行径暴露出其欲盖弥彰,为众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阴谋,以逃避法律的严惩。律师陈诗斌居然说“在案件的引发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见判决书5页第1行)庭审当时就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被害人无过错”。后经法庭的调查,被害人王忠明无重大过错。(见判决书14页倒数第5行)在律师陈诗斌先行口若悬河,大放厥词之后,另一犯罪嫌疑人周支立的刑辩律师田再建随即附和,也同时提出“被害人对该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的辩护意见。(见判决书6页第4行) 更令人愤慨的是,律师陈诗斌还说被害人的死是“咎归自取”,这简直是血口喷人,纵容犯罪。言下之意,被害人王忠明是应该死的。 4、纵观整个庭审过程中六犯罪嫌疑人被法官问一句才答一句的供述表现,不难看出,正是律师陈诗斌的诱供致使众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性 篇三: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对某市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XX-5-716:25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中小】【我要纠错】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其共涉及四类四十二个罪名,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过程中。由于此类犯罪非贪利型犯罪,多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社会危害性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且因其“为公”获罪反而会博取某些不明真相领导和群众的同情,致使此类不仅发现难、查处难、取证难,而且在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往往从轻判处刑罚。对此,本课题组择取某市检察院XX年1月—XX年10月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之概况 XX年1月—XX年10月,某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线索163人,立案侦查113人,侦查终结106人,移送起诉90人,决定提起公诉60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36人。在调研活动中,课题组对有关案卷进行了调卷查阅,与两级院从事反渎职 侵权的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 二、问题之剖析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低,四年平均立案率为%。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1、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当检察机关从公众举报或办案中获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贿、贪污、挪用等犯罪线索后,从其经手的经济活动中较为容易查获其犯罪事实。而渎职侵权犯罪更多隐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的政务不够公开、透明,公共决策机制不够科学民主化,公众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由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案件类型、社会危害性宣传不够,加之此类犯罪较少直接侵害到公民个人的权益,故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了解不多,举报热情不强,支持查处的呼声不高。3、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新罪名较多,涉及诸如金融、环保、商检、土地、质检、林业、教育、文物、卫生、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较广,涉及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形成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案源相对缺乏,可查性较低等不利局面。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二)反渎职侵权案件侦查终结率(简称侦结率)低,四年平均侦结率为%。主要原因是根据法律规定,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嫌疑人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大多具有较高文化和专业素质,不少还担任着握有审批权的领导职务,有着较为盘根错节的人脉关系。有的甚至还是某一方面或领域的专家或权威,具有深厚的行业或专业知识,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其反侦查能力和对抗性很强。同时,由于现阶段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和公共决策过程本身存在的责权不明、随意性过大、规范性不强和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等原因,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获取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也由于涉及专业领域业务性较强,决策过程复杂分散,而难以厘理其在之中所起的犯罪责任。加之如前所述,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多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其主观恶性不强且又未收受个人“好处”,在现实生活中多与工作能力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工作失误、“好心办坏事”等相混淆,有关领导和一些群众认为对此以犯罪处理为之过重,为此对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或直接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给予阻力的现象较为普遍, 造成检察机关立案后难以深入查处和顺利侦查终结。 附表1:(单位:人) (三)反渎职侵权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率(简称起诉率)较低,为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经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在侦查环节囿于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所限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的查处难度较高等特点,致使所立案件经侦查查明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楚明确,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难以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而只好做相对或存疑不起诉进行消化处理;二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社会各方面对办案的压力、阻力,对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也往往做不起诉处理;三是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方向、证明标准把握、证据证明力判 断使用等方面不够全面得当,有的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于证据发生变化或灭失也只能作不起诉处理。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四)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明显轻刑化、宽大化趋势。在法院审结的29件36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6人,处以拘役1人,免予刑事处分7人,其中宣告缓刑23人;宣告无罪2人。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占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总人数的%。而据自治区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XX年至XX年6月,在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判决缓、免刑的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其主要原因是,1、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种“不进腰包的腐败”,难以引起公众的愤恨,“加之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1]。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不予理解和配合,对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横加干涉,认为被告人仅是工作中的失误或差错,而往往以保护干部或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为借口,为其开脱责任而施加压力,审判机关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格局下,往往屈从于领导指示而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2、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法定最高刑分别为三年到十年,较之其平均个案损失258万元的严重损害后果[2],量刑明显偏低,这为判处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非监禁性刑罚提供了操作空间;3、刑法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尤其是对如何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明确权威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制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也存在着标准不清、操作性不强、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等问题,不利于对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的严肃查处。此外,渎职侵权犯罪的定罪证据多为言词证据,缺少物证、书证等进行固定,一旦被告人或证人翻供,在无其它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未形 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往往导致案件被宣告无罪。 附表2:(单位:人)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五)检察机关对反渎职侵权案件提出或提请刑事抗诉率较低。XX年1月—XX年10月,该市检察机关共对反渎职侵权案件提出和提请抗诉3件,抗诉率为%。法院经再审后,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各1件。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检察人员存在只对宣告无罪的反渎职侵权案件进行刑事抗诉,其它案件只要法院作有罪判决即达到工作目标的不正确思想,对所判刑罚是否恰当研究较少,法律监督不尽到位。另一方面,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外部执法环境的综合考虑,一些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法外容情”现象采以默许态度,较少予以深究。此外,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官员被判有罪缓刑和免刑的,可以保留公职和工资待遇。鉴于渎职侵权犯罪被告人多“因公犯罪”或“无心犯罪”,从其生活出路考虑也较少决意对明显畸轻裁判进行刑事抗诉。 三、问题之应对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一)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根据现代法治理念和公权运行规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管的公共权力必须严格监督、严格制约,否则公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结果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群体切身利益的实现问题,关系到国家公信力权威的有力彰显问题,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如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1]。再如我国矿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房价虚高不下、土地开发过度、食品卫生事故频发,在其背后都隐藏着主管机关的失职渎职犯罪行为。因此,“这个意义上说,渎职是不揣腰包的贪污,渎职之危害猛于贪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处长关福金说得更加到位:渎职是社会不和谐的诱因”[2]。对此,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学习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席会议和座谈会、举办法制课、 上街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向群众讲解渎职侵权法律知识,剖析渎职侵权犯罪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并进一步增强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 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积极推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二)积极深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XX年1月到XX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而仅XX年一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相比之下,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体系中还处于薄弱环节。这其中既有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等客观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本身存在的反渎职侵权部门人员少、装备差,侦查能力不强、业务素质不精、执法水平不高,办案中有畏难情绪,对渎职侵权犯罪研究不够等主观原因,一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也或多或少存在对反贪工作抓得紧、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无所谓的观念。为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以严厉查办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处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及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结合渎职侵权犯罪涉及领域广、环节多,且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从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的角度入手,不断拓展办案视野,认真分析研究新领域犯罪和新手段犯罪,积极查办涉及新罪名的渎职侵权犯罪。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既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办案的力度,又始终坚持质量标准,做到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在从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在依法区别对待中体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要落实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机构编制,加强人员和装备配备,加强侦查策略和侦查技巧研究,通过在岗培训、以会代训、听取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强化反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促进公正、文明、严格执法。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三)不断深化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制。一是要认真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通过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对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以及查办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制度,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的联系和配合,使之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反贪、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与渎职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建立健全完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高成案率。三是强化反渎职侵权侦查一体化建设。以市级院指挥中心为龙头,对全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实行搜集、分流、审批、备案等环节的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安排办案人员进行交叉或异地办案,通过交办、指办、督办等形式,以减少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四是进一步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注意从报刊、电视、电台、网络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五是认真做好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办案坚持惩防并举,通过法制宣传、案例警示教育等多种渠道,帮助案发部门或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切实深化行政责权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 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和蔓延。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四)依法开展检察监督。如前所述,包括渎职侵权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量刑时存在偏轻、偏宽的不正常现象,这不仅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和严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分子,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而且大量耗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削弱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影响力度,同时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价值引导取向,助长了渎职侵权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难以有效发挥刑罚的警示、惩戒和教育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裁判畸轻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要依法坚决地进行刑事抗诉。要防止刑事抗诉结果难以预料,如法院不改判即意味着刑事抗诉错误无效的消极思想。同时,检察机关应推行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在出庭公诉中对渎职侵权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进行分析和论证,并提出明确意见。审判机关也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通过判决书析理论证适用缓刑、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因暗箱操作所导致的刑罚适用不当的问题。此外,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司法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审判人员徇私情、私私而徇私枉法的犯罪案件,以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 (五)建议完善立法。当前我国关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仍不够完善,表现为主体不尽科学、罪过形式不甚规范、客观方面有失妥当、罪刑处断有欠均衡[1],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刑法修改实施后,把渎职侵权犯罪严格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并且对立案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随之产生诸多问题,其一,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本身就不够明确,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混淆;难以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打击面过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发案主体相冲突,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博物馆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部分 渎职侵权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够清楚,如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如何理解,虽然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难以细化,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且审判机关在适用最高检司法解释上也存在不同认识。其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在案件定性处理上易产生争议,不利于严惩渎职侵权犯罪分子。故建议立法机关完善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 相关法律规定,两高也应出台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利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依法公正查处。 【作者简介】 杨晖,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注释】 [1]王新友《检察官:矿难渎职犯罪和缓刑比例高达%》,《检察日报》,XX—05-22; [2]最高检宋寒松《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http:///XX0523/ [1]吴兢刘晓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http: ///GB/1026/ [2]潘承凡《渎职之害猛于虎》,《人民日报》XX—05—11(5)。 [1]杨凯《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XX(3)。 【参考文献】 [1]董同会.新时期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战略与对策[J].中国检察官,XX,(01); [2]裴智勇.渎职犯罪为何难领实刑[N].人民日报,XX-02-07; [3]王新友.反渎职侵权,彰显反腐败决心[N].检察日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来,贸易即已成为人们日常活动的主要部分,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国际分工的深化、大量国际统一标准规则的建立报,XX-03-09; [4]宋杰.浅析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及防范[J].法制与社会,XX,(05); [5肖中华.渎职罪认定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XX,(05); [6]张明楷.渎职罪中“徇私”、“舞弊”的性质与认定[J]人民检察,XX,(23); [7]杜国强.渎职罪共犯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法学,XX,(12); [8]关福金.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现状与司法认定[J]人民检察,XX,(12); [9]赵选民,陈石元.反渎职侵权查案工作创新发展的实践与思考[J].人民检察,XX,(14)。 北大法律信息网 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也已成为拉动一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甚至是三驾马车之首,奥巴马政府成立之日起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举报原因
联系方式
详细说明
内容无法转码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