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报复水平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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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对报复水平的仲裁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 仲裁 报复水平    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有“割肉还债”一幕。有趣的是,在讨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报复问题时,人们不禁会想起莎翁“割肉还债”的故事。WTO法规定,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情况下,允许胜诉方作为最后手段,对败诉方实施贸易报复,但报复水平必须等于违法措施所造成的损害。报复水平的高低关系到WTO法的救济,水平太低意味着胜诉方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水平太高则会引发追溯性补偿甚至惩罚性赔偿。如何确保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如何做到“一分不少,一分不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WTO争端

2、解决谅解(DSU)创立了一套仲裁程序,允许在争议双方无法就报复水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诉诸仲裁程序予以裁定。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中授权报复,其中有九次引用仲裁程序。这些仲裁报告对报复水平做出的解释和裁决,丰富了成员对WTO法的本质的理解和认识。在考察报复水平仲裁问题之前,不妨先看一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历史上有关报复水平的实践。    一、确定报复水平的历史沿革    GATT第23.2条规定,缔约方全体可以授权报复,报复水平“须与具体情况相当”。在GATT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两个案例涉及到确定报复水平。   1952年,在荷兰

3、乳制品案(Netherlands—DiaryProduct)中,荷兰作为胜诉方要求授权对美国进行报复。美国对荷兰提出的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遂成立一个工作组,专门审查报复水平是否合适。工作组最后裁定荷兰可对6万吨美国小麦进口进行限制。这是GATT历史上首次就报复水平进行裁定的案件。  1988年,在美国汽油税案(US—Superfund)中,欧共体要求授权对美国实施报复,美国对报复水平提出异议。GATT秘书处法律顾问解释说,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和28条(重新谈判减让表)均规定了“撤销大致相等的减让”的原则,然而,GATT第23.2条中有关报复水平“与具体情况

4、相当”的原则与上述两条所蕴含的原则区别很大。GATT第23.2条更加宽泛,在报复水平上有更大的余地。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当时的总干事邓克尔在谈判后期提出了“邓克尔案文”(DunkelText),在涉及报复问题时,提议报复水平等于损害水平。这一概念比GATT时代有关报复水平的标准要严格得多。经过谈判,这一概念最终纳入WTO协定。    二、仲裁报复水平的原则与程序    DSU第22.4条规定,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这一规定反映了报复的对等性原则。这意味着,对于在争端解决诉讼期间包括合理期限到期前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5、WTO并不提供救济,这凸显了WTO法律框架下救济不溯既往的特点。WTO报复既不是惩罚性制裁,也不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责任,也不同于国际公法的有关赔偿的规定。在国际公法中,违反国际义务的一国不仅被要求终止违法行为,而且还要求把情势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并对违法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  为落实上述原则,DSU专门制定了一套仲裁程序来裁定报复水平。DSU第22,6条规定,如成员反对提议的报复水平,或认为报复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该事应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仲裁决定应迅速通知DSB,DSB按照反向共识原则授权报复。DSU规定,应尽可能请原专家组的成员担

6、任仲裁员,否则应由WTO总干事指定仲裁员。迄今的仲裁实践表明,所有仲裁案的仲裁员均由原专家组成员担任。  (一)申请仲裁  成员申请仲裁报复水平需明确提出报复的具体水平及计算报复水平的“方法文件”,列明报复所涉及的具体协定或部门。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表示,有关仲裁的申请越详尽越好,最好列出报复的产品范围、类型、程度等。  (二)仲裁员的职责  DSU规定,仲裁员主要有三项职责:一是审查报复水平是否等于损害水平;二是审查有关报复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三是审查报复在WTO相关协定下是否合法。DSU对仲裁员的职责也做出了限制,规定仲裁员不得审查报复的性质。在欧共体香蕉

7、案中,仲裁员指出,所谓“不审查报复的性质”是指报复方如选择对饼干进行报复,仲裁员就无权改为奶酪;同样,如果报复性关税选择从价税,仲裁员就不应改为从量税等。  (三)举证之责  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之责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报复水平的仲裁亦遵循上述举证原则。在欧共体牛肉案中,仲裁员认为,WTO成员被推定为善意履行其WTO义务,指控另一方违法WTO义务的一方负有举证之责,证明对方违法。一旦诉方举证完毕,则由被诉方来反驳诉方的指控。如未能驳倒诉方的主张,应诉方则败诉。仲裁员还强调,双方在举证方面要配合。  (四)仲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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