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经济优化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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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域经济优化发展意见为进一步提高部门服务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1.提高思想认识。环境出效益,环境出形象,环境出生产力。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2.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长效机制为目标,以解决影响和阻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3.明确

2、目标要求。按照执行政策零折扣、部门服务零距离、生产经营零干扰、处理问题零缺位的要求,达到构建和谐望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的。二、严格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首长负责制4.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优化环境的政策规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好优化环境的各项制度。凡出现违反县委、县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内取消单位评先资格。5.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损害经济发展环

3、境案件、情节严重且对县域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垂直管理单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理。三、严格执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6.根据望办发[2005]15号文件要求,全县各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对不按规定执法,造成企业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四、切实遵守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7.要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单位一支笔制度。已批准的检查必须提前通知企业(涉及公共安全的检查除外),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对企业生

4、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必须出具单位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做到亮证检查。企业有权拒绝未经执法部门负责人签批的任何检查。 8.同一行政机关在年内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的稽查、审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常规性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内不超过2次,如需增加,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违者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9.各职能部门需要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收取费用的,须经县干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县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违者没收所收费用,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10.建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报告批准制度。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部门不得

5、随意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因维修或用户拖欠费用等原因需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企业和项目单位。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应积极组织抢修以减小损失,并在事后告知。未提前告知和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水、供电、供气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责任。 五、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11.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各单位审批时限原则上要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三分之一。12.实行超时默认制。对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项目,实行超时默认制。13.实行一次性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第一次要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

6、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 凡因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不规范、不到位,引起企业和群众不满而造成投诉的,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六、严格规范行政收费行为14.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对依法依规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对外公示,按规定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控制无政策依据的委托收费,严禁搭车收取学会会费和强制征订非党报党刊等行为。凡有乱收费行为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5.规范行业协会和

7、中介机构。明确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法人地位,对依托原主管部门开展业务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坚决做到人员、经费、职能、名称和办公场所五脱钩,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代政府部门收取各种行政事业费、政府部门代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等行为,禁止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收取经营性服务费与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挂钩。七、严格整顿交通执法行为16.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在城乡道路、水路设置检查站(卡)、收费站(卡)。违者立即取缔,并予以通报批评。17.对到我县运销农副产品或工业产品,以及运送企业原(辅)材料或设备的车辆,一律依法保护,

8、各相关部门不得乱查、乱扣、乱罚。违者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八、严格规范工作行为18.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企业借款、借车、借通讯工具;不准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准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参加由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准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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