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政办〔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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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潜政办〔2018〕4号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山县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潜山县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3月8日-3-潜山县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为进一步推进2018年健康脱贫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综合医疗保障水平,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潜山县健康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和《潜山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一、保障办法。从2018年元月1日开始,原则上按每人30元的标准,为2014年

2、、2015年已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购买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商业保险。保险费由县政府承担15元/人、新农合基金承担15元/人,作为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专项基金。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由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合作。二、基金管理。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拨付至县新农合基金收入专户,按照规定比例,对保险对象合规费用进行再补偿。经办机构设立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三、再补偿标准。患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不包括意外伤害和住院分娩,以出院时间计算)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3、民政医疗救助(专指省外就医贫困人口社保兜底医疗救助)后,实行“1579”政策再补偿。即: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1万元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分段给予再补偿,分段再补偿比例为:1万元—3万元再补偿50%,3万元—-3-6万元再补偿70%,6万元以上再补偿90%,年度再补偿实行20万元封顶。四、结算方式。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结算功能,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省外就医贫困人口社保兜底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服务。五、盈亏结算。在合同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盈亏结算。经办机构支付合同年度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再补偿款后,结

4、余部分全部转为下一年度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基金;因政策性原因亏损部分,由县新农合基金据实支付。综合医疗保障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及盈利率按照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六、其它事项1.严格实行分级诊疗。在省内县域外住院就诊,必须经过县医院、县中医院办理系统转诊转院手续。没有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以及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不享受本补充办法规定的补偿政策。-3-2.强化协调配合。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政策,创新机制,确保保障对象全覆盖、优惠政策全执行、包保干部和贫困人口全知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准识别、精准录入,加强宣传,

5、提高知晓率;县卫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医疗行为监管,控制过度医疗和不合规诊疗行为;县民政、人社、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和相关保险机构要协调配合,积极履行部门职责;县纪检监察机构要及时对过度医疗等行为进行查处,促进诊疗规范。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对象在省外住院就诊的合规费用,同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其资金来源、管理程序,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4.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同步享受“1579”政策,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5.本办法自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暂行一年,由县卫计委负责解释。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委

6、各部门、群团部门。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8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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