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冲突规范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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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律冲突规范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农茜发布时间:2009-05-3111:24:34【案情】原告系一农村妇女,离婚后,村委会告知她,如果再婚便要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后原告再婚,村委会遂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收回,原告不服,遂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将村委会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委会认为收回原告所承包土地,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第19条第6款的规定由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凡是本村女子,结婚后一律不能再承包经营本村的土地,同样有法可依。【焦点】《土地承包法》与《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纠纷怎么处理?【法理浅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6款规定“涉及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两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在解决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这一特定的法律后果时,出现了严重的冲突,如果适用《土地承包法》第30条,则原告无疑享受这一权利;如果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6款,则原告将丧失这一权利。从内容上看,如

3、果不与特定的案件事实联系在一起,这两个法律规范不会发生必然的冲突,但其一旦与本案这一特定的案件事实联系在一起,则带来了法律难题。根据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立法法》明确了以下具体规则:(1)属于高位阶法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于属于低位阶法的法律规范;(2)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3)有权机关确定某一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本案中冲突的两条法律规范其制定主体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属于“法律”的效力位置。因此规则(1)不能适用。而从规范的内容看,其并没有交叉的部分,一个涉及权利保护的实体规定,一个涉及程序的议事规则,既不是针对同一事项,也不具有一般法与特

4、殊法的内容蕴涵关系,因此规则(2)和规则(3)也不能适用。《土地承包法》第30条关于“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那么,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在内容上是否绝对不受限制?是否可以违背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强行性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处理的关键是看这两个条文之间是否存在法律的隐性漏洞。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离婚、丧偶三种情况下,发包方不得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根本规范目的正在于我国对妇女权利的特殊和着重保护

5、的立法精神,这一立法精神最基础的规范来自《宪法》第48条,在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利方面,则具体落实为《土地承包法》第6条,即“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法律原则和该案原告依据的该法第30条这一法律规则是相契合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6款没有对条文“涉及”的具体范围进行限制性规定,这就是该条文存在漏洞的根源。如果不对该条文作出任何限制性规范的时候,在本案中它就将构成对妇女基本权利的侵害,而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而我们之所以说它存在一个隐性的漏洞,就在于立法者在

6、设定这一规则的时候,其规范的目的绝对不会是允许村民会议作出对妇女或其他主体的基本权利侵犯的决议。但由于法律文义过于宽泛,一旦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会出现违背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与一般正义原则的法律后果,加上立法技术的局限,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的限制性规定都列举出来。因此,隐性漏洞的存在就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在发生法律规范冲突的时候,根据某一个价值基点和规范目的,进行限制性规定的补充与规定,本案就是根据“妇女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6款的规定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你可能会感兴趣:如何判断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

7、件之定性商家拒绝出具发票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的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土葬习俗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冲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免费(.mFFanwEN.):工作心得收集或原创在本案中,经过这样的法律方法运用,应该优先适用《土地承包法》第30条。因为在涉及到妇女基本权利的剥夺情况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6款是限制适用的。①①参见王旭:《法律的隐性漏洞与目的论限缩》,载《人民法院报》你可能会感兴趣:如何判断适用法律的正确性浅析“登记领证时未到法定婚龄,诉讼时已达法定婚龄”案件之定性商家拒绝出具发票引起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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