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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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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论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一一由一划真实案例引发的思考导读:本篇文章是股东和条件类的论文,提供给准备写作相关这方面论文开题报告样板的应届毕业生们提供参考阅读下载。口柏高原(天津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天津。300070)【案例简介】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主要有公司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构成.B公司拟收购A公司的全部股权.B公司除支付股权溢价外,还承诺将向A公司注入资产、做大做强其主营业务,承诺收购后对A公司现有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A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征求股东意见,得到了半数以上股东的意,但其中一名股东不意转让,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相价格行使优先
2、购买权.然而,其他股东认为,价格仅仅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指等条件的一部分含义.双方此争执不下.【摘要】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设置了一定的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是股权转让限制制度中的实质性规则.但新《公司法》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条款中,仍然存一些问题,其中等条件的含义和确定即为典型.本文中,笔者以亲历的一则案例入手,对等条件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关键词】优先购买权等条件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当今社会中经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股权的交易公司实践中也日趋活跃.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人合性使得国公司法对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通常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进行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三项制度,即:转让意、强制购买和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其目的于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制度价值基础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看似明确,但实则问题较多.本文主要从优先购买权制度中等条件入手展开分析.1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和第3款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意.新《公司
4、法》的这一制度设计将旧《公司法》下的股东会统一决策权进行了简化,变为股东个别意权.也是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必再召开股东会,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即.该款还建立了默示意推定制度,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意转让.该条第3款又规定,经股东意转让的股权,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新《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股东拟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二,其他股东过半数明示或默示意转让:其三,其他股东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对于前两个条件规定的较为明确,但对于何谓等条件却没有明确说明.题述案例中,公司以外的人正
5、是与公司股东等条件无法达成一致.2有关等条件内涵的若干学说及评析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将等条件作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但对于等条件的确定标准,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等条件是丰富多彩的概念,既包括等价格条件(对价形式、价金数额、付款时间、支付方式等),也包括价格素以外的其他对价(职工的安置、高管的聘用、资本投入的增加等).此也给公司时间和司法审判带来极大不便.当前理论界对于等条件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绝对等说,该说认为优先购买权人购买股权的条件应与股东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内容绝对相、完全一致,即全部合条件均等.二是相对等说,该股东和条件论文开题报告样板此外,等条件能
6、否变更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立法本意出发,优先是赋予权利人条件相条件下优于其他人签约的权利,若允许股权转让价格的变更,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此,笔者认为等条件一旦确定,即不得变更,其他股东有权依据该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为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法学教研室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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