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认定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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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认定的有关问题【摘要】一直以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都是监所检察部门重点查办的职务犯罪类型。《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本罪的犯罪构成、立案标准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本罪在认定“徇私”、“舞弊”以及理解“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疑问、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疑问、争议进行辨析,以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准确的认定本罪,并就本罪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犯罪既遂;情节严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根据刑法第401条之规定

2、,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行为。本罪作为一种在监管场所易发多发、影响恶劣的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正义以及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一直以来是监所检察部门重点查办的职务犯罪类型。笔者所在单位曾查处过多起该类型职务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把握本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徇私”等难题,曾困扰了办案人员许久。在此,笔者拟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体会,就本罪认定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如何认定“徇私”一般认为,“徇私”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备的动机要件[1],XX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

3、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概括为徇个人私利与徇个人私情两种情形。其中,徇个人私利较容易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较容易认定,存在争议的,是对徇个人私情的理解与认定,以及本罪的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集体私利的情形。(一)、徇个人私情的理解与认定私情,从字面上解释有四种不同的意思:一是指私人在相互交往中建立的私人关系、感情,如亲情、友情、同事情、爱情等;二是指个人主观上对外界事物的喜好厌恶,与秉公相反,是差别化对待人、物、事的感情因素;三是指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感情;四是泛指男女之间的爱情。[2]本罪的徇个人私情,通常理解为徇私人之间的关系、感情,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因与他人有特定私

4、人关系、感情,而给予相关罪犯“照顾”。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若司法工作人员与之前不相识的罪犯在接触中产生某种“感情”,并且基于这种“感情”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种“感情”是否属于所徇之个人私情?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犯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或审理与被审理的工作关系,不存在私人关系、感情;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与罪犯存在建立某种私人关系、感情的可能性。对此,笔者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往是复杂、微妙的,私人接触与工作接触有时候相互掺杂在一起,不可能做绝对的区分,因工作接触建立私人关系、感情的,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不能因司法工作人员与罪犯的特

5、殊身份而否定这一点。所以,司法工作人员是可能在与罪犯在接触中产生私人关系、感情的,若司法工作人员基于此种私人关系、感情,对特定的、个别的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认定为徇个人私情。徇个人私情除通常理解的徇私人之间的关系、感情之外,司法工作人员个人主观上的喜好厌恶,是否属于徇个人私情中的个人私情?比如某监狱民警了解到一名罪犯身世凄苦,对其非常同情,虽明知该罪犯有违纪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基于同情仍舞弊对该罪犯提请减刑,这种同情是否为所徇之个人私情?对此,笔者认为,个人私情,重点在于“私”,而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情面。若司法工作人员是从“私”的角度出发,根据个人主观上的喜

6、好厌恶,或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情感需要,而不是从“公”的角度、从工作的角度考虑[3],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也应认定为徇个人私情。(二)、徇单位、集体私利的有关问题《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未将徇单位、集体私利的情形纳入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徇私”的范畴,并进一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依照第二款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定罪处罚。对此问题,笔者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徇单位、集体私利亦属于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徇私”的范畴,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文

7、义上解释,徇私中的“私”,应是与“公”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并非仅指私人、个人。而公、私之分,只是相对而言,单位、集体对于个人而言是“公”,但当单位、集体私利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对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法律秩序而言,单位、集体利益显然是“私”。所以,徇单位、集体私利应属徇私的应有之义。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刑法设立徇私型渎职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客观公正性以及整个社会对该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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