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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当前反恐局势下警察公务用枪法律规制完善之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当前反恐局势下警察公务用枪法律规制完善之探讨陈乾内容摘要:近年来频发的暴力恐怖犯罪促使了警察配枪的常态化,我国目前有关警察公务用枪的法律规范无论是在立法层级还是指导原则、具体条款方面都难以满足警务实践需求,亟待以全面分析为基础,提升现有法律体系的立法层级、确立可操作性的原则以及制定更加贴近实践的条款,使警务用枪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jyqks)更是规定“明确禁止”。但是美国司法部的武器使用政策允许监狱在不伤及无辜的前提下,以防止犯人越狱为目的而鸣枪示警,此外美国财政部使用武器政策规定“除非在下列情况下,禁止鸣枪示警:(1)财政部的执法人员在执
2、行保护情报部门人员的任务时可呜枪示警,并且必须遵守经由情报部门首长签署并公布的指导政策;(2)海关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开阔的水面上鸣枪示警,并且必须遵守海关委员会公布的指导政策。”综上美国各部门的武器使用政策,对鸣枪示警以禁止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鉴于规制“鸣枪示警”的条文在立法层面的缺失,我国规制警察武器使用的法律规范应该对其做出明文规定:首先,添加禁止性条款,禁止以鸣枪代替口头警告、威慑犯罪嫌疑人;其次,尊重警务实践,为鸣枪示警的使用设定例外情形,但是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口头警告无法进行或者无法达到告知目的的;(2)鸣枪时周边环境无密集建筑物与
3、聚集人群;(3)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内针对同一执法对象不得重复鸣枪;(4)应确保鸣枪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同一任务的执法人数中的最低限度。2.拓展警察武器使用的情形如前文所述,目前规制武器使用的法律体系已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限定在《条例》第9条的15种情形中,法律的滞后性与不周延性使其难以满足现有的警务实践需求。为打破这一困局,应补充兜底条款,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后添加“其他确有必要使用武器的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其他确有必要使用武器的情形。”赋予那些符合警务实践要求且未被列入法律条文的武器使用情形以合法性。3.健全事后报告与调查制度《条例》第1
4、2、13条规定的事后报告制度存在冲突,无论是分析《条例》自身的立法精神,还是依据《规定》第24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条例》第13条的规定都更为合理,为了实现对警察武器使用更为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有必要将目前涉及事后报告制度的条款统一规定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武器使用的时间、地点、人员;武器、弹药的损耗消耗情况;使用武器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除了公安机关自身的报告,外部调查
5、机制亦不可或缺。调查机制的建立必须由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调查活动,以确保调查的中立性;调查活动的持续时间应该明确限定,以确保调查的时效性;调查活动必须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有调查期间搜集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调查报告将成为对警察武器使用行为定性评价的唯一依据,以确保调查的权威性。4.合理判定武器使用的法律责任我国对警察使用武器设定了严格的责任,针对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武器管理规定行为的程序性方面的责任认定目前较为明了,但是针对误想防卫等实体性责任问题缺乏判断行为违法的确实标准。在西方的司法实务中,通常对警察的误想防卫持宽容态度,例如西班牙刑法
6、第8条规定:“为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公务或职务,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意大利刑法第51条规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依法律或主管官署合法命令之义务者不罚。”借鉴域外经验,我国规制警察武器使用的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免除执行公务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行为的责任,转而强化武器使用的程序性规定,设定程序责任,用严格的程序责任来制约警察枪支的滥用。四、结语当下的社会治安与反恐局势在促使警察公务用枪曰趋常态化的同时,也对规范警察使用枪支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提升现有法律规范的立法层级,以更具操作性的原则指导武器使用,以执法实践为根据完
7、善具体条款,使用枪支更加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必将为我国打击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提供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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