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下的乡村秩序转型与组织结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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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下的乡村秩序转型与组织结构变迁摘要:乡村稳才能问天下,农村安才能安天下。为了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国家发展战略,乡村秩序需随时代变迁,针对当前乡政村治模式下存在的问题,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及交易成本理论,对乡村组织进行重构,形成理想的乡村秩序网络治理结构,借鉴广东清远“三个下移”和“三个整合”的组织重构经验,实现乡村秩序的善治。关键词:治理现代化;乡村秩序;乡村组织;重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标志着治理现代化被确立为国家发展

2、战略,而乡镇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位,必须为整体战略作出相应的调整。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不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与机制,确保乡村社会治理活动的灵活性、积极性,使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主动性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1.乡村秩序治理的历史变迁进程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广裹,农民人口众多,农村和农民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乡村社会秩序的管理自古迄今都为统治者所重视,从秦朝的乡亭

3、制、隋唐的保甲制、元朝村瞳制、明清的里甲制和保甲制、到民国时期的区村(乡)间邻制、再到新中国诞生以来的人民公社制和乡政村治,经历了古代乡村管理、民国管理、解放区管理、建国后管理和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管理发展历史演变过程、期间上下几千年、跨越若干朝代。下图具体讲中国的乡村秩序管理的历程〔1):1.乡村秩序治理的“乡政村治”模式1998年,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确立“乡村分治”或“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秩序体系。乡镇作为国家农村基层政权,应当依法行政;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自治。乡(镇)与村之间在法

4、律上是“指导关系”。“乡政村治”体制不但重新构造了农村基层的行政组织与管理体系,而且也重新划定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权力边界。所谓乡政村治模式,就是国家基层政权设在乡镇,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末梢在乡村社会存在;行政村成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乡镇政府是乡村治理中的主导者,是连接上级政府与乡村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乡镇政府职能主要是代表国家在乡村中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不直接干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仅发挥对村组织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治。独立地

5、管理本村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接受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乡政与村治是一个平行与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组织是两个平行的乡村治理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些是乡政村治在治理结构理论上的解释,从实际的组织构成和运行来看,这个理论上看似筒单的结构表现出了复杂的组织系统和运行机理。1.“乡政村治”模式的问题展现目前,国家、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级党支部是乡村治理组织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治理主体。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施过程中尚未明确规定乡镇政府的权责利等内容。乡镇政府与某些政府职能

6、部门难以协调工作中的关系,经常出现“踢皮球”等现象。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基层政府部门人员编制不断增加,庞大的人员编制产生巨额的行政开支,导致工作效率难以提高、互相扯皮,增加治理成本,甚至使基层政府部门陷入严重的财政赤字。目前,乡镇政府机构不断增加,乡镇财政经常亏空。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锐减,乡村机构的运行经费存在很大缺口,难以满足日常开支,导致乡村债务化解遥遥无期、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等诸多乡村治理问题。变迁的乡村社会结构与旧有的乡村治理机制之间的冲突因社会分工的加

7、剧、社会矛盾的增多而被不断放大。3.1乡镇政府转型滞后在国家制度和体制的框架内,乡政政权架构实际由乡镇政府(包括七站八所)、乡镇人大、乡镇党委、乡政协四大家组成。从法理上讲,乡镇人大、乡镇政府是一级权力组织,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乡镇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并由此领导和产生乡镇政府其他组织机构和人员。从乡政实际的分工和运行来看,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运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多了乡镇党委这个乡村工作中的实际领导核心,它主管宏观,是管路线和方向的,乡镇政府才是乡镇政

8、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实际管理者,乡政政协参政议政,发挥监督作用。然而在实践层面,这套框架体系日益显示出矛盾之处,乡镇人大产生了乡镇政府及组织人员,乡镇政府理应是乡政村治中的为政者,并拥有更大的乡村管理的权力。但是,由于乡镇政府不是独立的一级政权组织,它是县政府的直接派出组织,作为县管辖的政权末梢和县政府派出组织,既没有独立人事权力,也没有独立的税收财政权力,拥有的只是执行的义务,不能根据乡村的具体实际情况真正发挥服务乡村的职3.2村民自治的缺位在乡村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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