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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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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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群众有不同的利益和截然相反的利益追求。原告与被告是由于针锋相对的诉求而来到法院的,而不是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因此,说深入群众,让人民满意,是让作为原告的人民群众满意,还是作为被告的人民群众满意呢?盲目迁就当事人和群众,走大众化的司法路线,不仅破坏了司法的权威,而且还会引发更多的群众通过闹事达到自己的目的,酿成更多的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沿着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的方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在职能部门和地方勃演变为:既然人民群众要闹事,就说明法院、检察院联系群众不够,不能解决群众疾苦。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警

2、察就应该多做深入群众的工作,处理问题时不要仅仅考虑、甚至主要不能考虑法律的规定。一切必须让群众满意。那么,司法改革是继续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哗堂问案?还是脱下法袍,深入群众,能动司法,主动出击,政法并举,化解矛盾?本刊特约记者冯善书诚邀我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就以上话题秉烛夜谈,或能引发大家作一番思考。司法乱象的背后冯善书:最近,又出现了多起使司法机关蒙羞的事件。例如,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一个被指控杀人并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因被杀者的还乡而被无罪释放,活脱脱一个余祥林案的翻版;武汉黄陂区法院长岭法庭法官,以“为了

3、方便群众”的理由,在大酒店开房办案,7个小时审理、调解了35起案件,平均每个案件12分钟,而且几乎都是子虚乌有的案件;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法官向当事人索要1.9万元办案经费,两年后当事人反过来要求法院支付5万元赔偿,讨价还价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将录像录音曝光并举报;重庆“打黑”中的“黑律师”李庄案对律师形象的丑化,等等。您如何看待这些问题?葛洪义:的确是些司法乱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在现在这个体制下,似乎也是不奇怪的。赵作海案件,真正的问题在于政法委协调案件的机制。本来,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局,但是,柘城县政法委找商丘市委政法委,由后者出面,协调公检法三家的看法

4、,最后,在两位主诉检察官都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起诉。这说明,分工制约的重要性,也说明,违反分工制约原则的危害性。武汉这个案件,说明法官在固定场所审理案件的重要性。“方便群众”,如果可以成为法官流动办案的借口,那么,这类荒唐事情是很难避免的。过去,我们的法官经常主动去收集证据,上门去办案,如此一来,很难避免偏听偏信,先入为主,导致不公正的审判。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调解。据新闻媒体报道,这个事情,本来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涉及200万的标的。法院判决一方胜诉,另一方需要给付胜诉方200万。结果,败诉方突然冒出另外55个债权人,在同一名法官主持下,以调解方式了结这

5、些债务纠纷。如果不是出了问题,被媒体公布,原来的胜诉方可能拿不回自己的钱了。事后经查,只有7个案件是真的,其余都是伪造的。而法官居然以调解的方式,把伪造的东西合法化。这难道还不能使我们对司法调解的问题持一个客观冷静的观点?山东潍坊的案件,更是荒唐。法院像是被人讹住了,网络上称法院被敲诈。仔细看,这个问题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与能动司法有关。实际情况是,由于一些地方法院经费不足,法官又必须外出收集证据,只好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经费并且陪同。这在许多地方是司空见惯的。如果不深入进行司法改革,树立被动司法的司法理念,这些现象是很难消除的。这起案件,根子或者还在法院没有满足当事

6、人的要求,如果当事人的目的达到了,出了钱,法院又替她办了事,她恐怕就不会搞了。李庄案也是如此,这么多律师,个别出了问题并不奇怪,但是不应该抹黑律师。律师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他们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委托人了。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们就通过反右运动,把律师抹黑了一把。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永远都不应该忘记。以上这些,大多是咱们刚才提到的“司法乱象”。由于指导思想出现了混乱,实际工作也就出现了混乱。冯善书:根据您的说法,司法机关“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等提法都是错误的?葛洪义:当然不是。我不赞成的是对中央要求的简单化、模式化、图解式处理方式。一些职能部门和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

7、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作为一个简单的口号,由此出发,创新司法工作,而不是认真深入地结合司法工作的规律研究问题,导致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思想混乱。例如能动司法,据说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出了能动司法的指示。我不知道事实真相如何,但这个提法是非常不慎重的。无论如何解释,能动司法都是在强调司法机关的能动性、主动性。或者,要求司法机关不必恪守法律程序和标准的严格限制,必要时可以突破法律的框架;或者改变司法权必须被动行使的基本准则,主动深入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就前一个方面而言,必然涉及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权由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的宪政原则,助长法官批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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