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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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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几点思考中州审计2001.12对《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几点思考李惠《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租赁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以及规范金融市场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租赁准则主要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既属于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准则,又属于特殊行业(租赁公司)的特殊业务准则。虽然有关的定义、计算和财务处理,已在准则中进行了规定,但有一些具体问题还是值得进一步讨论明确。一、资产担保余值与未担保余值资产担保余值,是针对融资租赁而言的,在融资
2、租赁方式下,租赁期限比较长,一般占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但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往往还是超过租赁期限,所以,在租赁期届满时,就会出现资产余值的处理问题。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回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而不能理解为资产的残值。例如,租赁一台全新设备,其原始价值为10万元,预计可使用10年,租赁期为9年,9年后,该项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万元,即该项设备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资产余值能否收回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租人很可能由于资产余值收不回来而遭受一定的损失。所以,为了维护出租人的正当权益,一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赁
3、双方对资产余值应做出具体规定。其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要求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第二种,不要求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租赁”准则中指出,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出租人和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是有区别的。“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准则中所指与承租人有关的第三方是指在业务经营上或财务上与其有关,例如:承租人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主要产品承销商、租赁资产出售方等等。“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万担保的资产余值。”
4、所以就出租人而言的资产担保余值就是在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基础上再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的担保余值。如果租赁双方选择第一种方式,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租赁期满时资产的余值多少与担保人有关,租赁期满若出现收回资产的价值低于估计价值,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或第三方)要求补偿其差额。如果租赁双方选择第二种方式,即:租赁期届满时,不要求对资产余值进行担保,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余值的多少与承租人无关。租赁双方在确定计算租金时,一定要考虑资产余值问题,若是有担保的余值,租金相应低一些,出租人除了可收取
5、租金外,还可以从承租人担保余值中得到补偿;若采取无担保余值的方式,出租人为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失,则必然要提高租金。所以,对资产余值是否进行担保,直接会影响到租金的高低。当然,对资产余值的估计要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准确。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余值大于合同规定的估计余值,收益部分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摊收益的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资产余值除有人担保外,就称之为末担保余值,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将未担保余值归纳为下列公式:未担保余值一资产余值一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价值
6、。这部分价值能否收回,没有可靠的保证,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就不能将其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而应作为“未担保余值”单独核算,根据谨慎性原则,在租赁期内,如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确认为当期损失,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损失的金额内转回。二、逾期未能收回租金的会计处理根据“租赁”准则第24条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该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国际惯例的谨慎性原则,同时
7、也融入了中国特色。我们国家由于前些年,担保不规范,存在严重的承租人欠租问题,由此而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形象和租赁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解决这一问题,更是刻不容缓,为了改善我国出租人的资产质量,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成果,我国的“租赁”准则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必须注意的是,对逾期未收回租金的处理,是指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处理,而不应理解为到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就应作出相应处理。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为租赁公司,已为承租人,合同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半年收取一期租金,每期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均为6
8、00000元,于每个月月末根据有关方法,确认为当期的融资收入,假如每月的融资收入为100000元,而每期的租金收取日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如果应在2000年1月1日收取的第一期l-6月份租金在同年的7月1日仍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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