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呼声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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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呼声强烈  在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教育界别中,民办教育界的委员已经由十届的1位增加至9位。这个数字变化背后既体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重视。站在全国“两会”这一国家政治生活最高平台上,不断壮大的民办教育阵营也让民办教育的话语比重进一步增强,呼吁有了更多呼应。在众多呼吁中,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支持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的呼声尤为强烈。  今年全国“两会”,来自教育界特别是民办教育领域的代表委员强烈呼吁,应尽快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表述国家民办教育政策的法律性文件。有法可依,《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给了中国

2、民办教育一个“合法”的保障。  如今10多年过去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代表委员表示,现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限制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致公党中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提案》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家层面相关的政策法规的滞后性和不配套,以及各方政策和行动的不协调,民办教育依然存在着许多难点热点问题,这些问题既阻碍着民办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将影响《教育规划纲要》中对民办教育规划目标的实现。6  全国政协委员、西京学院执行院长任芳受到媒体高

3、度关注。在谈到当前民办教育面临的最大挑战时,任芳坦言:这一挑战来自法律,体制、机制方面的不完善。“尽管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业的支持和鼓励力度,但是在法制建设、政策意见、配套措施方面都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同为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在政协教育界别委员联组会上直谏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制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大因素。比如,民办高校如何登记,法人财产权如何落实等一系列问题,现在都没有统一的界定。”  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医学院董事长、院长何彬生等30多位代表,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联名提交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

4、法的议案》。何彬生表示:“现有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有11年的历史,很多条款已不适用,应尽早启动修法程序。”  在修订《民办教促进法》的呼吁声中,代表委员谈及最多的是“民办学校教师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应确定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和“明确民办学校投资者合理回报”。  确定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法人性质问题是民办教育发展中最急迫、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认定,目前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分类里没有“民办非企业法人”。6  “民

5、办非企业法人”意味着该法人非企业法人,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在各地的行政实践中却被按照企业法人对待,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实际问题,造成民办高校教师和学生受到多方面不同程度的“歧视”。例如,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及平等待遇问题、税收问题、学校缴纳费用问题等出现了相关配套制度不适应民办教育的现实情况。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与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在享受政策上差异显著,民办学校在税收、经费、招生、建设、教师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待遇等诸多方面,无法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全国政协委员、山东英才学院董事长杨文表示:“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定性是目前民

6、办教育面临的根源性问题,如果能够最终确定民办学校的身份,相关的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修改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法人性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杨文建议,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新增一款:“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法人。”  给予民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教授徐玖平在政协教育界别小组讨论时提出,应多关注教育公平问题。“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间不公平,教师社保差距很大。”这也是今年“两会”上教育界代表委员提

7、及较多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6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形式。目前,我国公办高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高校绝大多数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由于其缴费基数、比例和核算公式不一样,民办高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存在着1~5倍的巨大差距。”全国人大代表、福州大学阳光学院董事长林腾蛟表示,这种“同工不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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