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立法建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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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的立法建议——以分类管理为视角LegislativeProposalsforRevisionofImplementationRegulationsonthePrivateEducationPromotionLaw:FromthePerspectiveofClassifiedManagement作者:吴开华/邵允振作者简介:吴开华,男,江西崇仁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广州510303;邵允振,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广州510080原文出处:《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广州)2017年第20176期

2、第5-11页内容提要:我国通过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在分类管理背景下,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做出相应修订。条例修订应当遵循回应立法修改、体现实施要求,落实分类管理、体现公益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促进精神等原则。结合新法修订与分类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在条例调整对象与范围、民办学校设立、民办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扶持与监管、民办学校法律责任、现有民办学校过渡等方而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做出全而修订,以立法保障民办教育在新时期获得更加快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期刊名

3、称:《教育学》复印期号:2018年05期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分类管理/营利/非营利标题注释:广东省教育厅重点平台及科研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政策支持体系研究”(2015GXJK105),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课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研究”(JYBZFS2017003)o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798(2017)06・0005-072016年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民促法》)的决定。修法明

4、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差别化扶持的政策措施,为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分类管理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逬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作为贯彻实施《民促法》的行政法规,必须做出相应修改,以更好地落实《民促法》的精神,并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谋求更为理想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一、分类管理背景下《实施条例》修订势在必行《民促法》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制度,启动了改革开放后我国民办教育重兴以来影响面最广、意义最为深远的改革。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指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别

5、对其逬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收益全部用于办学,学校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国家对两类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在对两类民办学校普遍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措施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特别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并在税收、用地优惠等方面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从根本上看,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实提出的新

6、要求,也是适应我国民商立法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自民办学校重兴以来,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最主要矛盾便是民办学校非营利性质的法律定位与投资办学的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2002年制定的《民促法》为缓解民办教育公益性的法律规定与投资办学现状的矛盾,设计了〃合理回报〃法律制度,其意图是在保证民办学校公益性质的前提下,把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获得合理回报作为一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举办民办学校。应该说,仅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来看,〃合理回报"是一个合理的并且具有创新性的制度。但是,〃合理回报"法律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并面临诸多新的

7、甚至是无法克服的困境:在法理上,〃合理回报〃作为〃奖励"的法律性质备受质疑;在制度设计上,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法律调节面临难以克服的困境;在实践中,登记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寥寥无几,〃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几乎被架空。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取消"合理回报"制度,修改《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规定,明确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之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2]。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明确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更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适应我国《民法总则》等民商立法不断完

8、善的要求,新修订的《民促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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