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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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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认识实习报告关于北京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系统中文化娱乐的调大阵营,一是以民法理论界为代表,主张将医疗事故的解决纳入民法的规范之下;一是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医务工作者,强调医务工作的特殊性,主张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医疗事故。对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特殊性不是体现在医患双方是否平等的问题,而在于鉴定问题,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但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由专门立法规定。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考虑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的性质,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一些医疗单位除日常经营外,还承担所在
2、社区的居民的预防接种、防疫等福利性工作,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不考虑这些因素,对医院显然是不公正的。近年来,民法理论界对医疗事故问题做专门论述的不多,一般仅在论述侵权行为法问题的著作中概括地谈到了医疗事故问题,其原因在于,民法理论界认为医疗事故的问题在法理上已经解决,立法部门和司法实务界应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办事,笔者基本同意这样的观点,但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还有民法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医疗事故的鉴定、举证责任、医疗过失保险问题等,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迄今为止,已有许多论
3、著部分或全部地讨论了这些问题。由于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医疗事故的理论问题已基本解决,所以在法学专业类期刊中专门性文章很少。而在卫生管理类杂志,如《中国卫生事业管理》、《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国卫生法制》、《法律与医学杂志》等杂志中对此问题论述的文章却很多。多数学者已逐渐认识到一点,医疗事故的问题已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即具体制度的构建问题,目前,随着对该问题的深入探讨,争论的焦点已集中在医疗事故的界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上,下面笔者将对此分别论述。
4、二、医疗事故的界定1、界定医疗事故概念的意义对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问题的起点,只有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才有判断、推理乃至理论体系。除此以外,对医疗事故概念进行理论探讨的意义还在于:医疗事故概念关系到医疗事故立法中法律适用范围问题,如果概念不清,将来法律适用的范围也不清,会给执法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构建医疗事故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只有明晰概念才能明确医疗事故的范围,也才能进一步地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2、医疗事故概念的不同观点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这样的规定
5、:“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此后,在一些论著和文章中,均以此界定医疗事故。但87年以后,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以及医疗纠纷的增多,人们发现以此界定医疗事故与民法的基本精神不符,同时,对患方也不公平。于是在学术界,有学者试扩大医疗事故的范将其界定为“医疗单位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增加了“其他不良后果”的内
6、容,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引入了“医疗差错”的概念,用以指称没有造成医疗事故但确有损害后果的情况,以期对患者进行较全面的救济。由于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学者认为医疗事故并非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主张用医疗过失代替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学者针对这种现实,比较了目前的医疗事故的各种观点并提出新的定义。目前,理论与实践已迗成一项共识,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所作的定义已无法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应对其扩张,但具体的做法有不同意见,有学者主张保留医疗事故的概念同时扩大它的范围,即将医疗差错
7、并入医疗事故概念。但另有学者主张引入医疗过失的概念,并将医疗过失划分为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这种观点已反映在某些立法建议中。比较二者,笔者倾向后一观点,理由如下。使用过失概念与民法理论统一。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是以过失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而不是以“事故”为条件的。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扩大医疗事故的概念易造成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这对医生显不公一些发达国家均采“医疗过失”概念,我国使用此概念易与国际接轨,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三、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8、我国目前医疗技术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对此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有文章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做了较详细论述,时至今日,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鉴定的主体、鉴定的程序与鉴定的内容上。以下分别论述。1.关于鉴定的主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我国医疗事故法定鉴定机构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这种机制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如下:鉴定委员会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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