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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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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深思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探望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国探望权制度。 【关键词】探望权;理由;完善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摘要】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首次
2、将探望权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加以确认,在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立法、执法中存在的理由:探望权行使的主体范围过小、行使方式不明确、行使的法律保障欠缺、执行难度大等理由,本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执法倡议:将探望权行使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姑、姨姨、叔伯、舅舅等长辈血亲,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将不配合执行探望权应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加以明确,确立探望权侵权之诉、协助执行等制度,以完善我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法律深思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国探望权制度。 【关键词】探望权;理由;完善
3、 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探望权首次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成为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保障了亲情的交流和维系,有利于减少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
4、康成长,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建立,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婚姻立法不断进步和完善的标志。为落实和完善探望权制度2001年12月25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理由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做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26
5、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2003年12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2011年7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涉及探望权规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十年了,探望权在实践中也表现出了他的立法不足与在执法中的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完善。 一、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探望权行使的主体范围狭窄 依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小孩仅为探望权的对象。而我国《婚姻法》设立探望
6、权的立法宗旨,是以保护子女利益为最优考虑。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当然有父或母的利益考虑,但最终目的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探望权对于父母,如果说是一种权利,倒不如说是父母应承担的一项义务,此项权利、义务并非完全出于父亲或母亲的利益。父亲或母亲有权要求探望子女,子女难道就没有权利要求探望父母? 在我国台湾地区,探望权被称为“会面交往”,而不再称为“会面交往权”,它属于亲权的一种,并应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规定探望权应当是双方的,而不能仅仅是专属于父母一方,故不以权利称之而仅视为—种事实。在子女是否应当成为探望权的主体这一理由上,学者也存在
7、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是基于人伦血缘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看望、接触父母的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加以阻碍。因此,探望权是一种双向的权利,父或母因离婚而仍享受探望权,子女同样享有。否定说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通常由父或母一方抚养,由于子女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法律赋予其探望权,承认其探望权主体而向法院提出探望权的请求,那么,非依其法定人父或母的申请或同意而不能进行。考虑到子女行使探望权在事实上的困难,故
8、法律不赋予子女探望权。 比较两种看法,笔者较倾向于肯定说。理由如下:1.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已非当初家长对子女人身的制约权,而以子女利益为最优先考虑,亲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视权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的利益出发,而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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