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完善拒执罪的法律深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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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完善拒执罪的法律深思论文完善拒执罪的法律深思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完善拒执罪的法律深思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执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解释》对“情形严重”进行了解释,第2款第1-4项具体列举了四项拒不执行的行为,都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为必要条件。第五项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虽然未致使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但其手段、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的。豔2007年的《通知》重申了摘要实践中对拒执行为的追诉率极低,严重损害了拒执

2、罪的威慑力,放任、加剧了更多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完善拒执罪的犯罪构成、简化该罪的追诉程序,由法院直接将事实材料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公诉程序将更有效率且不违反程序公正。  关键词拒执罪犯罪构成追诉程序  基金项目:本研究成果属2012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HB12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的执行强制措施体系研究(GFZ004)部分成果。  简介:刘宇晖,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梁平,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研究方向:司法

3、制度。  1009-0592(2013)10-066-02  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拒执罪是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的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被誉为是“老赖”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据统计,山东省济宁市两级法院2003年到2007年共受理拒执罪案件17件17人,审结17件,其中,判决12件,检察院撤诉3件,移送1件,终止1件。而同期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45546件,仅占0.037%

4、。豍悬挂“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头发丝变成了钢丝,“老赖”们逃避债务无所畏惧。探讨如何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等司法乱象时,完善拒执罪的法律规定,提高其适用度,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力,不失为是一个好办法。本文首先分析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和追诉程序两方面的法律规定,接着指出拒执罪适用的阻碍,最后提出相关改善倡议。  一、拒执罪的本相  (一)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犯罪构成存在着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不同的观点,但本文为了更加清楚的阐述构成拒执罪需要满足的条件,选择依四要件说分析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5、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拒执罪的犯罪主体在《刑法》中并未具体界定,可理解为所有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人。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部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理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分析各种拒执行为的列举,可发现拒执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知》将拒执罪的主体从被执行人扩展到负有执行协助义务的主体。那些阻碍执行,如暴力抗法

6、、聚众阻扰执行的一般主体应不负有执行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不能成为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成为妨碍公务罪的犯罪主体。  拒执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故意逃避,甚至抗拒执行。有的学者提出,如果被执行的是错误的裁定或判决,则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理由是,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被错误裁判施予的是不合法的义务,是“假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假义务”,不能构成拒执罪。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判决、裁定生效后非依法定程序撤销之前,都是有效的判决、裁定,包括人大、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等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权认为该生

7、效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否则司法的权威和秩序将不复存在。  拒执罪的客体在目前主要刑法教科书和有关著述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和表述:一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豏;二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豐;三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豑;四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豒;五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豓;等等。这些观点虽有不同,但都将拒执罪的犯罪客体限于国家法益。这与实践中的一些观点不同,实践中,更多的人认为该罪侵犯的

8、是债权人的私人利益,债权人的债权。对犯罪客体认识的迥异导致该罪刑罚的不同。犯罪客体仅侵犯债权人利益不导致刑事责任,当犯完善拒执罪的法律深思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罪主体放弃拒执行为后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若犯罪客体为国家法益,结果则相反。笔者更赞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即此类犯罪行为既侵害了国家法益,也侵害了个人法益。  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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