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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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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恶意转让财产是否构成拒执罪 王国平诉刘鹏借款纠纷案,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鹏偿还王国平债务共计人民币40000元。判决后刘鹏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王国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刘鹏与其妻荷敏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二人的共同财产十万元全部归其妻荷敏所有,债务由刘鹏一人承担。由于借款分文未付,导致法院无法执行。 [评析]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拒不执行”就是以各种手段对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
2、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实施抗拒的行为。对刘鹏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有两种不同见: 观点一:刘鹏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观点二: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意观点一的主要认为,刘鹏的行为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已同时满足了构成本罪的三个客观要件:3 一是有能力执行。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刘鹏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
3、,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转移财物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应属于有能力执行。刘鹏却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妻子所有,却对即承担的债务却只字未提,这种有悖常理的离婚,难以排除恶意串通的嫌疑。 二是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拒绝执行主要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刘鹏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置之不理,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躲藏、逃避法院执行,具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十分明显。 三是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
4、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刘鹏明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拒不执行,仍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妻子,严重损害了法院司法权威,造成了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3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刘鹏和其妻荷敏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和债务,其性质虽然也是一种妨害执行的行为,但不能认定为拒绝执行判决、
5、裁定罪。因为从罪的构成来讲,这一行为并未导致判决的无法执行,而是产生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追加被执行人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强制执行力扩张的表现。虽然本案中判决认定刘鹏一人是债务人,但根据《婚姻法》案件所涉及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之债,属共同债务性质,依法可以追加其妻荷敏为新的被执行人。因此刘鹏与荷敏虽然协议离婚,密谋通过将共同财产全部归荷敏艺人,全部债务由刘鹏承担的方式躲避债务,但事实上并不能对抗债权人,无法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换句话说,仅仅发生刘鹏、荷敏二人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和债务这一事实,法院可以追加荷敏为
6、被执行人,同时也可以给予刘鹏、荷敏拘留或罚款等司法制裁,但不能认定刘鹏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文中人物、单位均为化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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