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法律价值冲突与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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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法律价值冲突与权利保护简谈法律价值冲突与权利保护导读:【摘要】价值冲突是法律冲突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法律在现中经常要对价值冲突做出选择,衡量价值大小的标准在某一时期应当被确定下来,以便在平衡公民权利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公民的自由。  【关键词】价值冲突;权利保护;公共利益;肖像权;言论自由一、案情简介①  17年前,由著名导演张艺谋执导的影片《秋菊打官司》上映了。这是一部由作家陈源斌中篇小说《万家诉讼》改编的法制题材的电影。该片反映了一位陕西农村妇女因邻里纠纷打官司告状的曲折经历,是一部以纪实

2、手法拍摄、并在国际电影节获得大奖的成功之作。然而,这部影片的纪实拍摄却引发了一场肖像权诉讼,至今仍引人思索。  1993年底,陕西省宝鸡市某建筑公司的退休女工贾桂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肖像权侵权诉讼,状告影片的制作方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  原告贾桂花诉称,1991年冬,她在宝鸡市河滨公园门前摆摊卖棉花糖,在本人毫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影片《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偷拍了肖像镜头。翌年11月,影片在宝鸡公开上映,贾及亲友、单位职工许多人看后,均毫不犹豫认出片中有贾的肖像镜头,该画面大而清晰,约占银幕画面的一半以上,为正面半身像。贾桂花认为,被告青影厂在

3、拍摄中不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请求法院判令青影厂侵犯肖像权。  被告方青影厂认为,本案事实部分如贾桂花所述,没有异议。但在影片《秋菊打官司》中使用了贾的肖像的行为并不侵权。该片是一部探索以纪实性拍摄手法摄制的故事片,影片制作初衷是宣传法制,与赚钱营利相去甚远。贾桂花所提“偷拍”正是影片所运用的主要艺术手法,客观地将其真实情况反映在其中。贾桂花的肖像仅出现在影片中的过场镜头中,与整个影片的故事情节无甚关联,不存在被告利用贾桂花的肖像营利的目的。被告青影厂据此认为,贾桂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官应予驳回。  1994年12月8日,海淀区

4、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贾桂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驳回原告贾桂花要求被告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秋菊打官司》影片拷贝上呈现其肖像的镜头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贾桂花不服,以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青影厂要求维持原判。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贾桂花于1995年7月25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于1995年8月25日裁定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

5、上诉人贾桂花负担。二、关于此案的两种观点②  一种观点认为,《秋菊打官司》一片中使用贾桂花形象是无害的,该片对贾桂花形象的展示是真实、客观的,是将其在公众领域的形象进行复制,并未歪曲其形象,没有挪作他用,没有故意渲染原告法律价值冲突与权利保护由的好帮手..提供,.任何不完美之处。该片是商业片,但不是以营利为惟一拍摄目的,而是有社会教育作用的,负有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责任。该片有商业价值,同时还有社会价值。贾桂花在该片中的肖像与该片的营利无直接的密切的关系,青影厂使用贾桂花的肖像,其行为有较合理的前提。青影厂在该片中采取纪实性手法将原告在公众场合的形象摄入

6、镜头,该镜头是素材材料、背景材料。该片的拍摄行为寓电影的真实性于纪实手法之中,而不是单纯地纪录了贾桂花的个人生活。青影厂并非有预谋地将贾桂花摄入镜头、选取在故事片的画面里,其形象出现在街景镜头里,不是孤立的,她的形象是街景中的一部分,无论从艺术,还是社会宣传教育以及产业角度讲都不是不可替代的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秋菊打官司》一片使用贾桂花肖像,未经她同意,该片是商业片,符合侵犯肖像权的特征。应认定为侵权。发展电影事业,进行实景拍摄,在使用公民肖像理

7、由上,亦应征得公民本人的同意,不能以发展电影事业为由侵犯公民肖像权。特别是在当前公民的肖像权保护属弱项的情况下,更应该强化保护意识,该片侵权特征明显,如不认定为侵权,有悖于《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三、评析——以法律价值冲突与权利保护为视角  此案从法理的角度进行探析,不难发现是关于法律价值的冲突理由,具体来说,即贾桂花的肖像权保护与青影厂拍摄电影时对公民肖像合理使用的价值冲突理由。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当事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贾桂花诉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一案中,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未经贾桂花同意,擅自

8、对其在河滨公园门口卖棉花糖的情景进行偷拍,并用于电影当中,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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