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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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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机制创新〔摘要〕审判公开到司法透明度的演变过程是司法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度扩张的过程。随着司法透明理念深入人心,在社会指标运动及法治指数的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纷纷探索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以评估司法公开的水平。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为司法公开评估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内容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强调司法公开载体建设的重要性。今后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建设
2、将坚持司法公开中内容公开和方式公开并重的理念,并在现有对内容评估标准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对司法公开方式评估标准的构建。〔关键词)司法公开;评估体系;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司法透明度;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6-0102-05随着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入,无论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还是公开的程度,司法公开都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传统的审判公开原则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司法运作过程透明度的要求,而司法必须以民众为基础,反映民众最广泛的意愿。一个国家的司法如果不能得到民众最广
3、泛的信赖,司法便会被扭曲,成为一种异化的力量。要想司法得到民众的信赖和获得广泛的民众基础,就必须使司法体制及其运作具有“透明度”,而司法“透明”的实现依赖于一套完备的司法公开评估体系。一、我国司法公开评估体系的演变历程司法公开是诉讼活动的一项准则,它的目的在于保持司法制度运作的完美和司法活动过程及结果的公正,它是人们对国家法制的依赖感和司法的公信力的来源。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腐败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权威的前提。公开审判制度最早由18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
4、中猛烈的抨击了当时封建主义的司法专横、秘密审判和法官的擅断,并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审判公开原则成为了一项基本诉讼原则为世界各民主国家立法所接受,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审判公开原则同样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均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然而,审判公开原则仅仅局限于审判阶段,公开的内容与方式较为单一,无法满足民众日益扩张的司法知情权以及司法参与权
5、,于是要求整个司法运作过程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纵观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中关于司法公开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司法改革从审判公开走向司法公开的发展轨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第12条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此时的公开审判仅限于开庭审理和宣判两个阶段。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10条规定:“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作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
6、、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从审判公开到司法公开概念的转变是一大亮点,公开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张,包括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和其他工作的公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第25条中规定:“加强和完善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司法透明度概念首次在司法改革纲要中亮相,司法公开的内涵和
7、外延进一步扩张。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生动地展示了我国司法公开的发展历程:由审判的狭义一元公开变为司法的广义多元公开(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有学者将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概括为我国司法公开的三个时期:庭审公开时期(2004年以前),有限司法公开时期(2004-2008),全面司法公开时期(2009-至今)。201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这一部被誉为司法改革“一号文件”再一次聚焦司法公开改革,并认识到司法公开改革离不开司法公开方式
8、的不断拓展,强调:”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方式和内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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