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不宜实行会计委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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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不宜实行会计委派制     笔者不同意把以国家所有者身份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这种形式纳进会计委派制的范畴之内。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的产权监视,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视约束范畴,派生于资本的权力而非行政权力。国外早已有之,我国也早在《公司法》中有具体阐述。它是两权分离的产物,我国不宜将其“非凡化”。人关在即,这样做也符合国际趋向。  一、不宜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  现在,会计委派制的模式主要有:主管会计委派制、内部委派制以及针对乡镇企业的“会

2、计楼形式”等。笔者以为,不宜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这是由于:  第一、会计委派制混淆了企业内外监视的关系。上述几种会计委派制形式,都不可避免地把企业外部的产权监视和内部的财会监视二者全部或部分合一,把资本的权力和行政权力混为一谈,不免带有干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色彩,和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宜。  第二、企业本金收进和支出的特征决定了不宜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企业本金的收进有风险性,支出用途多元化,一般是先发生有意识的投资支出,后

3、产生收进。但由于企业面临着瞬息万变、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资本支出发生后,能否按预定目标获得收进,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其中有政策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需要经营者捉住稍纵即逝的机会,迅速作出反应和决策。而一旦会计职员不受经营者调度,资金使用经常受到常规审核,将大大影响企业决策的及时性,这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思想相悖。  第三、会计委派制不利于会计职员素质的进步。以上几种形式的会计委派,必然减少会计职员间的竞争,不利于我国会计职员素质的进步。  二、应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 

4、 目前,由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对资产经营者的监视力度不够。经营者为增加个人效用等,弄虚作假,侵犯国有资产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鉴于此,国家应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资产经营者进行监视,以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解决财会信息失真新题目。毫无疑问,这属于外部产权监视。  当然,我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在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财务总监制,即国家凭借其所有者身份,由有关产权部分或企业团体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者各控股

5、(团体)公司按投资关系设置财务总监,参和企业经营,并对重大事件建立厂长、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企业经营者享有不受财务总监制度限制的完全的法人财产权。  财务总监制是派生于资本权力的外部产权监视,符合本金运行的特性,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政府产权治理部分、企业团体公司授权财务总监对企业进行监视,强化了企业产权约束机制,能够有力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解决会计信息人为失真新题目。财务总监制形成了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三足鼎立、相互制约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形成了一种具有制度和组织保证的有机监视

6、体系。它是国家对国有企业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治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同国际惯例接轨,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资产监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创新。  近几年来,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整顿经济秩序,在深圳、上海等地都相继进行了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果。这从实践上证实了财务总监制的可行之处。  当然,委派财务总监不能废除和取代企业财会主管的职能。企业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代表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产权监视约束,而总

7、会计师等企业财会主管是代表经营者对企业内部进行反映和控制。他们服务的主体、职能、权限、承担的责任均不相同。  三、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1、尽早明确代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的部分。明确它们的职能、权限以及国家对它们进行考核的绩效测评体系,以利于这些部分开展工作,避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我国事公有制国家,庞大的公有资产对国家的重要性是不问可知的。笔者以为,可以将行使国家基金和本金职能的部分分割开来,国家基金职能由国家财政部分履行,国家本金职能由国家财务部分履行,财政部分和财务部分平级。  2、尽

8、快培育会计市场。笔者以为,可以将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和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并都建立在会计市场培育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如会计公司等会计职员市场,促进会计职员公道活动。对国有企业聘用的财务总监,由产权部分在会计公司招聘。在聘用期间,按能力获取报酬;一旦解聘,又回到会计公司。当然,财务总监要实行行业回避、支属回避、资格认定、后续教育等制度。  3、完善对财务总监的社会监视和行政监视。对财务总监也要有相应的监视测评体系,以免他们和单位领导串通一气,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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