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对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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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的思考  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适用范围广作为其特征。我国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专章规定简易诉讼程序至今,20多年的司法实践无可辩驳地说明,这一制度对于迅速和快捷地处理大量民事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以及节省司法成本等都发挥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不过,近年来,随着各类民事纠纷大幅度的增加,根据自身特点,本应发挥更大作用以缓解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的民事简易程序,

2、却反而暴露出其本身在法理基础、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缺陷。对此,我们应当进行理性的思考。  一、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现状  立法上的缺陷,使简易程序在适用上法官有很大的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其中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笔者人为该条规定弹性较大,审判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任何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使得法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其二,最高人民法院

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对审理程序的选择权,但法官可以这一项规定来否定当事人的选择,使得当事人选择权落空。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简易程序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较为混乱,该适用的不用,不该适用的滥用,出现了不严格区分案件的性质、类型、繁简程序均按简易程序予以审理的不良现象,有的甚至对一部分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诉争比较大的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4  程序转换制度不完善,使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具有随意性。实践中,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随意性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认识上

4、陷入误区,造成程序选择的差异性,出现了同一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的现象;二是不以案件的复杂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而是以审限作为主导因素。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将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先期阶段操作,如果案件能在三个月内审结即按简易程序,三个月审结不了即转为普通程序,致使一些本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人为地延长了审理期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三是部分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适用普通程序,不管程序如何,只管案件不超审限。这样就出现了好多组成合议庭在三

5、个月审结的案件,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简易程序的设置形同虚设。  对简易程序的配套措施没有到位,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未能突出一个“简”字。在审理程序上仍等同于普通程序,审理实践中,大多数审判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仍习惯于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操作,不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无法实现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确定开庭时间普遍滞后。根据民诉法及最高院《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之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但在实际中

6、,在基层法院当即审理的案件微乎其微;裁判文书不能做到简明扼要,宣判存在拖延,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讼争少,认同点多,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在简要叙述双方认同事实的基础上,以所作的裁判内容为主,围绕双方所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简要论述和准确说理。最高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五类案件可以简化制作判决书的情况,但在实践中,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所制作的裁判文书仍在无形中受到现行裁判文书改革的制约,文书中详细列举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并逐一分析质

7、证认证,详细列举事实,全面透彻地进行说理,使裁判文书显得拖沓冗长,不能使当事人一目了然。4  二、关于改进简易程序适用的思考  鉴于立法上和实际执行中的种种缺陷和偏差,及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种种弊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进势在必行。  重新构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结合我国诉讼制度传统和现状,借鉴世界通行惯例,我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采取由法律设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其中一种以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额确定;另一种则以明确的案件种类确定。对于这两类案件,必须依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该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

8、案件,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几类案件外,则由当事人以协议形式约定。  加强立案审批和简易程序的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首先对立案审查法官的培训,使其做到准确地判断案件的难易、繁简、正确地确定程序的适用。其次,对审判法官的进行培训,要求承担简易程序案件审判的法官,明确简易程序的原则、特点和目的,在充分考虑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前提下,深化简易程序庭审方式改革,突出简易程序简便的特点,提高庭审艺术,对于双方纠纷不大,诉讼观点明确的案件,找准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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