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农业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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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拜占庭农业法译注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拜占庭农业法译注”,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拜占庭《农业法》是拜占庭帝国法律史上一部实用性的法律汇编手册。它出现于公元8世纪左右,由伊苏里亚王朝时期的法学家汇编成册。  这部法律汇编,以拜占庭村庄内的农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主要处理农村中土地所有关系或土地占有关系,规定了土地生产者的身份、地位及权利。它以法律的形式,真实地反映了拜占庭帝国村庄内部生活的一般状态,对拜占庭帝国的农村生产生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在此后相当长时间内通行于拜占庭帝国,是研究拜占庭帝

2、国农业经济史最为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广大朋友们,关于法学论文概述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

3、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4、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3]此处法官一词原文为“ἀκροᾱτή`

5、2;”,其意为“听讲者;聆听者;学生”。纵观《农业法》条款,无法确定该词在此处的准确含义。翻译该词,只能结合拜占庭帝国在8到10世纪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在拜占庭帝国,通常各级法庭的法官都是由与之级别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长官充任。这些官员包括地方长官、各部门行政或军事官员等。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教育的背景,他们通常会挑选法律专业人士(多为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或咨议员协助处理司法事务,有时还会委任这些顾问为自己的代理人,派往辖区协调案件,对于无法处理的案件,这些法官顾问会将其反馈给辖区法官,再由法官审理定夺。笔者以为此处的“聆听者”应为听取法

6、律顾问反馈案件的辖区法官,故将此词引申译为法官之意。  12.如果一个农民以对分分益租赁的方式,租种另一个贫困农民的葡萄园,而他没有适时地进行整枝、松土、筑篱和再翻土,那么他无权获得该葡萄园收成的分益。[1]  16.如果一个农民与土地的主人达成协议,收取(土地主人支付的)定金,接管耕种他[1]的葡萄园或地块,并开始耕作,之后该农民不遵守协议并停止耕作,则他[2]应按该土地损失的合理价值支付赔偿,土地则交还土地主人。拜占庭农业法译注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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