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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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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一、行为人主观上不能认识已醉酒,是否一律作犯罪处理呢?3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醉
2、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另外,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可能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这个时候应当不构成犯罪。 二、
3、行为人已达到醉酒状态,特别是刚超过醉酒标准的,但客观上未造成后果,是否一律作犯罪处理? 本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已达到醉酒状态,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已经是一种威胁,因此即使是刚超过醉酒标准,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入罪。至于达到的醉酒标准程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行为人的醉酒行为没有明显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应作犯罪处理? 本罪侵害的客体就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因此如果行为人的醉酒行为没有明显危害公共安全,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到自家院内临时移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
4、四、醉驾驾驶电动车,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就应当判断行为人驾驶的是否是机动车,而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采用机械辅助动力最高时速超过30KM/H的车辆应当3认定为机动车,因此,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看其所驾驶的车辆是否是机动车,如果所驾车辆符合机动车的标准,就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这一技术要求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一般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不可以认定为机动车,也就不能构成此罪。 五、醉驾有的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如何确定量刑
5、标准? 笔者认为,被告人刚刚超过醉酒标准,且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这种情况可以处拘役一个月,如果被告人认罪且悔罪态度好,结合其平时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伤害程度,按月增加刑期;造成财产损失的按1000元/月标准,超过3000元的,按2000元/月标准计算刑期。 六、是否需要明确“受伤”程度和财产损失数额? 醉酒驾驶在社会上影响很大,这也是其进入刑法成为新的罪名的原因。同时危险驾驶罪对于刑罚也规定得比较死,犯此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内量刑。在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中属于刑罚单一且较轻的罪名。另外从刑法修正案(八)
6、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精神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看,适用缓刑需要非常谨慎。因此,严格规定适用缓刑的标准,对于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中“致使他人受伤或较大财产损失”需要明确“受伤程度”和财产损失数额,这样对基层法院办案有一个明确的指导,也防止了“同案不同判”之类的情形在社会上引起不好的影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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