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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分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金玉德任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被告人金玉女任该公司会计。2000年11月至12月间,二被告人在公司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在其均差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日期为2000年11月27日,金玉德出资75万元,金玉女出资42万元的资金往来发票,并送工商局注册,后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为弥补在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所差的股金,于2000年12月底与被告人杨燕兴(该公司原上级主管单位经济科长)商量,由杨燕兴书写奖励说明,金玉德批准,金玉女加盖公司公章,杨燕兴、金玉女制

2、作账目,将该公司的37万元予以私分。其中16万元转为被告人金玉德股金,13万元转为被告人金玉女股金,8万元挂在公司应付被告人杨燕兴款项上,2001年3月杨燕兴以其弟杨金兴的名义,参股潞联出租汽车公司,将该款转为股金,形成股东会决议后在工商部门备案。6  另查,金玉德等三人私分款项时,公司共有11名股东,其他股东并不知情,事后,金玉德告知了其中的两个股东王树新、汤向东,二人未持异议。二人各持股1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150万元。  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系由金玉德、金玉女、杨燕兴

3、等11名股东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利用其管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杨燕兴合谋,私分企业利润,且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燕兴所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侵犯了股份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金玉德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金玉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杨燕兴有期徒刑三年。  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给予处罚,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

4、是,三被告人分37万元是在企业改制完成,营业执照下发后,原集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因改制而由股份制企业承担,所以三人所分37万元属于改制后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况且三人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6%以上,他们所作的决议就是公司的决议,且事后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得到了允许,实际上是股东分配自己的财产,不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没有受害人,故三人不构成犯罪。6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免于刑事处罚。理由是,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

5、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根据三被告人持有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其行为侵犯其他股东财产权益的程度较小,且两位股东王树新、汤向东对三被告人分钱一事无异议,依法应认定三被告人的侵占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利用其管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并与被告人杨燕兴合谋,私分企业利润,且被告人金玉德、金玉女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燕兴所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侵犯了股份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

6、由如下:6  1、多数股东同意并不等同于股东会决议,金玉德三人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而分钱决议是无效的。金玉德三人所分的37万元属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所有。  本案中改制后的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股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利。公司法38条明确列举了股东

7、会的十二项职权,其中包括(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中三个股东同意分钱就是合法的,理由是:  第一,金玉德三人决定分钱的行为不符合股东会议的程序要件。股东会决议必须以开会的方式作出。根据公司法43、44条的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

8、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案中,金玉德三人只是私下决定分钱,既无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也无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更无会议记录,严重不符合股东会召开的程序,这样即使三人是持股占总股本的绝对优势,所作出的决议也是无效的。6  第二,金玉德等人进行利润分配,超出股东会的职权。根据37条第7项的规定,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该条有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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