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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本章重点内容: 1.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08版教材,新增加内容。)P166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增内容P168第一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和特点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与特点 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 具体地说有以下四层含义: 1.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一种以盈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的经营行为; 3.在从事自营业务时,
2、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 提示: 证券自营买卖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上市证券,另一类是非上市证券。 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主要通过银行间市场或证券公司营业柜台实现。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P157(三点) 1.决策的自主性 包括(3点):交易行为的自主性、选择交易方式的自主性和选择交易品种、价格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 3.收益的不稳定性(因为有风险性存在) 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3、”的三级体制设立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第4页 (1)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
4、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4)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1.自营业务的风险(3种) (1)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 提示: 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2.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③持有一种非债券类
5、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9点,P160-P162) (3)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①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②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例题1:在我国,根据证券自营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自营部门必须与( )等部门严格分开。 A.资金 B.财会 C.经纪 D.清算 答案:ABCD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
6、为第4页 (一)禁止内幕交易 1.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违背了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 常见的内幕交易包括以下行为:(3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例题2:( )是明文列示的内幕交易行为。 A.证券公司以自营账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B.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虚假陈述 C.发行人向他人透漏内幕消息,使他人利
7、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D.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答案:C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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