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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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06—2010)》的通知2008-01-0809:49:25已经被浏览了865次 各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编委办:为指导各地做好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我们编制了《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06—2010年)》(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标准》是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制订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规划领先的原则,依据建设“卫生强省”、“卫生强市”的要求,深入调研,抓紧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

2、控。二、《标准》是对一个区域内卫生资源的总体把握,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序调整卫生资源的结构和布局,使卫生资源向农村、社区倾斜。三、区域卫生规划应在设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的区域卫生规划方案,由当地政府批准施行。并报省区域卫生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备案。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配置和利用好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和效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科学论证,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为载体,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的改革

3、和发展,加快“卫生强省”的建设步伐。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二○○六年七月十日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以及中共浙江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建设“卫生强省”的战略任务,特制订《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06—2010年)》(以下简称《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各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

4、、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全部卫生资源,均应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实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应用技术、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行业准入制度。《标准》中涉及的国有卫生资源为控制性指标,在规划期内不得突破,《标准》中涉及的各种卫生资源总量为指导性指标,各地应根据医疗卫生市场的需求和社会卫生资源的流向,在区域卫生规划中从机构设置和资源分配上作出控制和调整。第三条规划编制和实施以设区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作为独立的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实施单位。各市应在本标准的指导下,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对各类卫生资源统筹规

5、划、合理配置,构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能有效保证区域内全体居民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满足不同层次卫生保健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公平性原则。新增卫生资源应主要用于农村卫生,到规划期末,应使现阶段城乡卫生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现象有所改变。(二)规划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在区域卫生规划的框架内,国有资源以计划配置为主,社会资源以市场配置为主。(三)全行业管理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资源配置进行规划与调控。(四)区别发展的原则。在“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前提下,城市卫生资源以总量控制

6、、内涵发展为主;农村卫生以优化增量,发展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第五条适用期限本《标准》的各项指标,均为我省各区域至2010年末的卫生资源控制性或指导性配置数。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卫生机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设置应按区域范围、人口密度、人群健康状况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合理布局。(二)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做到分工明确、定位准确、各司其职、功能互补。(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浙江省“卫生强省”发展纲要及相关子规划的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本《标准》所指的医疗机构制的医疗机构。指各部门、各行业、

7、各种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一)综合性医疗机构(含综合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安排。原则上在设区市的市区范围内,不再新设25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性医院,在县(市)的城镇范围内,不再新设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性医院。(二)专科医疗机构:依托浙医一院建立传染病诊治体系。各设区市设传染病院一所(或依托市级综合性医院设相对独立的院区),县及县以下的传染病区附设在县级综合性医院;各设区市设精神病院一所、妇幼保健院一所;其它专科医疗机构由各设区市在资源总量中按需设置。(三)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8、[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各类门诊部、诊所等。政府在每个建制乡镇(街道)重点建设好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城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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