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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4
《[法律资料]释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释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释义] 本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佝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狗私舞弊、包庇
2、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3 (十)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
3、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3 [说明]
4、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并且情节严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在学理上,本罪为不作为犯罪。 二、本罪为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是对以罚代刑行为的一种制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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