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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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应该慎重  现在,缺席审判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占份额逐渐呈上升趋势。一般而言,缺席审判主要是被告不到庭。原告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文就被告不到庭而造成的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造成缺席审判的原因,一是在诉讼阶段,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确定开庭时间后,被告不能到庭。二是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由于怕败诉或其他原因而不愿到庭。如被告不到庭,无法对原告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答辩意见,因而影响了法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

2、认证。对原告所举证据如何认证,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在缺席审判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应该慎重处理。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1994年4月,原、被告在四川省巫山县结婚。次年8月,生育一子。2001年8月,原、被告因三峡工程移民至安徽。被告(男方)因需在四川做生意,较少在安徽生活。2002年初,原告(女方)到上海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此间,婚生子随原告母亲生活。2004年2月,原告起诉。诉称被告常年不顾子女和家庭,夫妻感情已破裂;移民地的两上两下楼房已由其出售后偿还了夫妻共同债

3、务,现尚有共同债务12000元。现要求:1、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每年给付教育费500元;3、已在原告处的彩电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120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举出了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户籍证明、结婚证、卖房协议各一份。此外,就是原告的单方陈述。  法院判决:1、准予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每年给付教育费500元;3、已在原告处的彩电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12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中,法官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因被告未到庭

4、,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从该案判决结果看,法官不仅认定了原告所举的书面证据,也认定了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常年不顾子女和家庭,夫妻感情已破裂,共同债务现尚有12000元)。理由不外乎也是“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案中,从判决主文看,撇开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解除不说,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来看,被告只承担了义务,而没有分享任何权利。给人的印象是在缺席审判中“你怎么要求,我怎么判”。而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审判结果,原因之一在于对原告证据的认定。笔者认为,本案这样认定原告的举证,有值

5、得商榷之处。  二、司法解释中关于认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6、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首先,证据规则中没有“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的类似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不到庭,而一律认定原告证据的做法,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但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原告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造成原告证据未经质证,责任在于被告。从程序上说,即使被告未到庭,也

7、应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举证进行了质证。如果不是这样理解,按照《规定》第四十七条,原告所举证据就不能被认定。至于被告的质证意见到底是什么内容则不清楚。按照常理,被告的质证意见不外乎两种。一是认可原告的证据;二是对原告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法官认证时,该如何看待被告的质证意思。是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证据呢?还是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持有异议呢?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审慎地认证。  被告经法院传票(公告)传唤后拒不到庭,是放弃了他的诉讼权利。具体到质证阶段,即放弃了质证权利。放弃了质

8、证权利是否就等于认可原告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即这二者不能等同。如果这二者能等同的话,那还要法官认证干什么?实际上,如前所述,被告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是被告的质证意见处于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状态,要“法官看着办”。我们知道,在对席判决中,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都有对方的质证意见,可供法官认证时参考。法官认证时是对双方的质证意见“去伪存真”,按照证据规则进行筛选、甄别,从而加以认定。而在缺席判决中,缺少对方的质证意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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