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ID:14596623

大小:4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7-29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_第1页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_第2页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_第3页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_第4页
资源描述:

《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认定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信息来源:民事审判第二庭  信息作者:杨斌  发布时间:2007-10-30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不断发展,电子邮件被广泛运用,但是由于电子邮件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它在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文规定。解决电子邮件的民事诉讼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是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基本的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结合审判实践,在对电子邮件的证据类型归属、举证形式、证据来源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电子邮件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效力的建议。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开平市意利达电池厂。   被

2、告:广州卓亿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曾于2003年11月17日、2004年1月7日、2004年1月30日签订了《订单产品要求(电池)》合同4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UM-3、UM-4电池,总金额合共675716元及21665.6美元,合同约定了漏液率、储存期、交货期、包装要求,约定如加工产品达不到订单要求,将扣除货款的30%作为罚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货物,并由原告办理商检出口,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之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2004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对帐单,要求被告对2004年6月22日至2004年11月30日关于R6ROYALP型加底合装等电池,

3、截止至2004年11月30日所欠的货款342344元进行核对,被告于2004年12月10日向原告回复“货款金额核对无误,但由于贵厂电池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我司客户对我司提出索赔,具体明细请另参考清单”,之后因被告没有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则辨称原告所供应的上述合同项下的电池有质量问题,其提供了与国外客户RASTILARIGENERALTRADINGCO.,L.L.C、BAKGMBHIMPORTEXPORTWARENHANDEL、NATIONALTRADERL.L.C.于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2月23日来往的电子邮件、传真件,如其中一份邮件载明:“发件人NationalTr

4、adersshirkat@emirates.net.ae,收件人,发送时间2004年9月9日,主题Re:Inv.No.HY0401002FSCNo:HY0401002   Attn:Ms.DianaSincealongtimenonews.Hopeeverythingisfinethere.ReferInv.No.HY0401002Fdtd03/03/2004SCNo.HY0401002SHINONBrandBattery.UM-3BLSTERCARD&UM-3SHRINKPACK,UM-4BLISTERCARD&UM-4,SHIRNKPACK.All

5、theaboveBatteriesareLeakingnow.About60%oftheBatteriesineachcartonsareLeakinganditcan’tsellinthemarketSo,PLslookintothismatterandreplyimdtly Thanks/Rgds:Modsin”。该电子邮件、传真件的内容是关于合同号HY0401018、HY0401019、HY0401002、HY0310271项下的货物电池漏液,上述客户向被告索赔,被告向上述客户赔偿18550美元、10005.12美元、9348.28美元合共37574.8美元,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

6、告解释上述电子邮件是通过OUTLOOK软件接收,然后下载到硬盘中,由于企业网络邮箱空间有限,故用OUTLOOK软件下载,而下载后相应邮件则在网络邮箱中删除。    上述电子邮件能否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原告对此辨称:上述电子邮件是从被告的电脑上打印出来,在打印前是否经过编辑、修改,是否与原来的文件一致,没法证明;邮件来源不清,邮件是否由本案有关人员发过来的,没法证明;邮件也没有电子密码及电子签名。故上述电子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为核实上述电子邮件是否从被告的电脑中下载打印出来的,经办法官到被告住所调查核实。经核实,被告电脑中确存有上述

7、电子文档。   究竟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能否被法官采信,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要讨论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的问题,必须对电子邮件的概念以及其工作原理有一个基本客观的认识。二、电子邮件的概念    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1,简称E-mail),是在1972年,由BBN公司的雷·汤姆林森(ReyTomlinson)发明的,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政,是当今最为流行的网络通讯方式之一。依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公共电子邮件服务规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