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缺席审判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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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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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缺席审判问题的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问题作出的基本规定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于规定的相对简略,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缺席审判的认识和适用多有不同,故产生对审判实践中缺席审判问题的思考。  1、缺席审判的几种情况  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规定

2、,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原告起诉时被告住址明确清楚,且法院也依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但被告既没有到法院应诉,也没有出席开庭审理;  (2)原告起诉时已知被告下落不明或住址不清,因而被告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诉讼,法院适用的是公告送达;  (3)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期日届至时,没有按照开庭传票的要求出席庭审。  2、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对被告进行了传票传唤。此处的传票传唤是指被诉方已收到了传票,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所送达的传票。未向被诉方送达传票的,不能缺席审判。即使有证据证明被诉方

3、已收到法院通知其开庭的电话或口信,也不能进行缺席判决。  (2)无正当理由。被诉方缺席是否有正当理由,是适用缺席判决应当考虑的问题。开庭时被诉方缺席是否有正当理由,属于应由被诉方进行解释说明的问题,但是,由于被诉方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未到庭,法官自然无法当庭要求被诉方进行解释说明,但是,如果不进行开庭,势必会使到庭的当事人和旁听群众产生怨言,也会使法院指定开庭日期的效力大打折扣,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在此情况下,应当推定被诉方缺席属于“无正当理由”,进行缺席审理。但是,在事实上,不能排除被诉方有正当理由而缺席的情况。比如,

4、被诉方突遇车祸、交通严重堵塞等情况,无法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开庭时被告未到庭(被告未提前申请延期开庭的)均按缺席审判。“正当理由”,何为正当理由,便产生法官与当事人1方商量延期而损害按时出庭人的利益情况。因此,建议缺席的被诉方有证据证明其缺席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另定日期再次开庭,并将所谓正当理由交由法官和另1方当事人1并审查。  3、缺席审理案件对事实和证据的采认  在有的民事判决书中,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质证的权利,应视为对原告起诉的认可。”“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

5、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等类似的内容。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对缺席审理的案件,并未作例外规定。我国目前也未建立逾期答辩失权制度。因此,缺席审理的案件,仍应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诉方(原告或反诉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诉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但并不能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的事实的承认,法院不能当然地据此对原

6、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证据规定》第410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诉方提供的证据,无法交由被诉方质证,如果机械地以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为由1概不认定诉方提供的证据,产生的后果只能是被诉方故意缺席的情况愈来愈多,诉方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因此,对于缺席审理的案件,被诉方无故缺席的,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诉方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已经过当事人质证。但是,因为被诉方并未表明其质证意见,法官无法确定被诉方对证据是否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

7、既不能视为被诉方认可诉方提供的证据的效力,也不能视为被诉方否认诉方提供的证据的效力,而应当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定》第6104条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因被诉方缺席,无人对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官在1般情况下难以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应当重在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且内容、形式、来源不违法,均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诉方提供的证据达到“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

8、确认诉方主张的相应事实,支持诉方相应的诉讼请求。反之,应驳回诉方相应的诉讼请求。  4、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1)被诉方庭前提供了答辩意见,但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也未到庭。被诉方在答辩意见中认可诉方主张的事实的,属于诉讼中的自认,诉方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依法免除。对被诉方未认可的事实,诉方仍应负举证责任。被诉方在答辩意见中主张的事实,如诉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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