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重构与基本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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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式重构与基本评价 【内容提要】本文在考察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刑法改进模式的基础上,对修正案与单行刑法修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修正案是今后我国局部修订刑法的唯一模式。同时对刑法改进的内容进行评析,认为刑法改进之失在:放弃立法定义权、对罪名体系缺乏通盘性考虑、刑法改进突破刑法总则性原则。检讨立法得失,研究如何改进立法技术,即:法言法语与刑法改进语词规范化;“增……  自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布两个单行刑法和三个刑法修正案。第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是关于骗购外汇、逃汇与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第二个

2、单行刑法(1999年10月30日)是关于邪教犯罪。刑法修正案一(1999年12月25日)是关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是关于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是关于恐怖活动犯罪。三个修正案与单行刑法涉及对刑法的多处修改,比较修法模式的优劣评点修法得失以今后之参考和借鉴,是研究切近实际的重要途径。      一  一部法典的颁行实际上标志着法典的滞后。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围绕局部完善1997年刑法典,存在三条思路:一是采取刑法修正案方式对刑法典本身条文加以修改

3、完善;二是按照以往修订1979年刑法时的旧套路“因事制宜”地颁布单行刑法;三是以附属刑法方式在相关的行政法中规定刑事条款。  采取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修改刑法,能生简便、快捷、迅速之效,一竞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之功。这从1979年刑法典颁行以来通过的25部单行刑法以及附于百余部其他部门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可以看出。但此种修法方式弊端较为明显:从刑事立法言,刑法典无以应对特别刑法的冲击,刑事立法学中的特别刑法“肥大症”(注:林山田:“论特别刑法”,载台湾《辅仁法学》1985年第4期。)不利于一般公民对刑法忠诚和遵循的培养。从司法适用言,

4、如何判别刑法典还是单行刑法的时效问题和是否适用问题,往往存在偏差,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或者不协调之外,理解上存在争议,司法适用中势必反映为执法不统一。理论上考察,刑法修正案修订刑法模式存在如下优点:一是因时制宜、因事制宜,灵活简便地处理并协调好与刑法典相关内容的关系,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学术争论;二是刑法典在形式上得以维持持续性、统一性和完备性,避免普通刑法规范与特别刑法规范并行的局面,既便于司法机关的执法又便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三是立法技术的借鉴与创新,第一修正案和第三修正案均采取国外修改法律通行的“增删法”,直接

5、指明是对刑法某一条的修改,作为刑法典编纂的一个新的尝试,它在我国刑法立法技术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理论上的研讨是否在实践中呈现同样的效果呢?  从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的修法实践看,就已经颁行的两部单行刑法言,关于外汇犯罪的单行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之需,弥补了刑法典不能抗制外汇犯罪的漏洞。(注:黄京平、蒋熙辉:“论骗购外汇罪”,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黄京平、蒋熙辉:“评关于外汇犯罪的单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载《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128页。)从

6、关于外汇犯罪的单行刑法出台时的讨论中看,立法部门已经意识到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持续性与统一性的冲击。我国立法机关弃单行刑法不用转采刑法修正案实乃来之不易之立法进步,标志着刑法修改的崭新模式的出现和立法技术渐趋成熟。时至今日,修正案似乎成为我国刑法修改与完善的唯一一种方式。  需要研究的是是否今后我国不再采用单行刑法方式修订刑法?换言之,修正案是否完全取代单行刑法作为刑法修改和完善的唯一方式?是否存在不宜运用修正案之时?有学者认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单行刑法而非修正案方式修订刑法。即当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与被补充的刑法规范的

7、客体不同时应当采用单行刑法的形式,而不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依此认为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不恰当,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所侵犯的客体与作为类罪名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客体之间没有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宜采用单行刑法予以修订。(注:齐文远、刘代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研讨”,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我以为,这种理由并不成立。如果说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因客体不合不宜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至多只能说明不宜作为第162条之一的附加。以

8、修正案代替单行刑法作为今后修改完善刑法典的唯一方式完全可行,不仅仅在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内容较多而庞杂时适用,在仅涉及单一简单内容时也完全可用。这一点从我国刑法修正案二可见一斑,待修改内容仅仅是毁林开垦和乱占和滥用林地的犯罪,针对的也仅仅是刑法典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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