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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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

2、第1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法治原则。将“法治”两个鲜红的大字写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上,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伟大创举,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史上里程碑式的进步。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如何积极稳定地推进党的领导方式的转变,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应该解决而又未能很好解决的重大课题。一、选择法治,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伟大创举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随着国家的产生,依照何种方式治理国家的问题随之提出。围绕这个

3、问题,存在着人治与法治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但是,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国家实践,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无一例外地采取了人治的治国方式,尽管在此期间,也层出现过厉行法制、广开言路的“开明君主”,但在专制政体下,王权或皇权都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绝对权力,这种政体也决定了只能采用人治的治国方式。高举法治大旗帜并把它落实到治国实践中的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明确提出了法治主张,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又将法治原则写入了宪法,并且形成了体现法治原则的完善的机制和制度。不仅如此,经过几百年的宣传普及,法治精神还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价值观的

4、重要组成部分深深根植在民众心中。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究竟应当采取何种治国方式?这是一个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历史课题。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把毕生精力都放在揭露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和不公平性上,不可能回答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采取何种形式治理国家的问题。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1891年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1894年又一次重申:“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这说明,晚

5、年的恩格斯对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和法治,不是简单排斥的,而是主张批判继承的。列宁亲手缔造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在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资本主义的包围和国内外反对派的疯狂反扑,不止一次讲过:“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取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然而,随着国内局势的稳定,以列宁为首的俄共开始改变政策,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实施新经济政策。在此期间,列宁法的观念开始了由杂碎旧法制转向重视法制的转变。明确提出:“我们的政权愈趋向巩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治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然而,由于列

6、宁的早逝,对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的探索未能继续下去。斯大林未能将列宁的探索继续下去,相反,却将个人集权的领导体制推行到极点,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开启了肃反扩大化、践踏法制的恶例。新中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以暴力革命的形式推翻旧政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伊始,就明确宣布全部废除旧法制。随后,又开始了治国方式的探索,党的八大政治报告宣布:“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国的法制。”因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社会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完备的法制就是

7、完全必要的了。”但是,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左”的思潮抬头,法律虚无主义猖獗,“人治”方式成为治国的主要方式,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悲剧的发生。“文革”结束后,我们党对“文革”的发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

8、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里关于法与领导人的关系的阐述,体现了现代法治思想。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式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在党的十五大郑重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将向实行依法治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迈进。在社会主义国家明确提出采取法治的治国方式,是我们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要坚持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从理论上弄清以下几种关系是必要的。一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与人

9、治的关系曾是我国法学界争论较多的问题。这些讨论,对于我们准确理解法治的涵义有重要作用。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道德化的作用,也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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